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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等)辯護策略:10年以上到2年以下 專業毒品律師如何爭取無罪或減刑︳毒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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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的案件,一旦被認定具有販賣行為,將是十年以上有期往刑的重罪,與單純持有二級毒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相差甚遠,也與「意圖販賣而持有」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所差異。正因三者刑度差異甚大,擬定適切的辯護策略至關重要。

     

    許多當事人在被查獲的當下,由於緊張或對法律的無知,可能會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本文將深入剖析司法實務上,法院如何判斷「持有」與「意圖販賣」,並揭示專業律師如何透過建構一套完整的辯護策略,協助當事人在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中有效辯護。

     

    (延伸閱讀:販賣毒品案件如何爭取無罪?實務常見無罪判決理由毒品案件如何爭取輕判?一文搞懂減刑條件與緩起訴、緩刑及戒癮治療)

     

    ▶ 文章目錄

     一、一線之隔的「自用持有」與「意圖販賣」

     二、實務上如何認定「販賣意圖」

     三、律師的辯護策略

       四、本所成功案例

     

    一、一線之隔的「自用持有」與「意圖販賣」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針對二級毒品的「持有」與「販賣」相關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罪名:

    • 單純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達一定數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中可以清楚看見,是否具備「販賣意圖」,是決定刑度高低的關鍵。然而,「意圖」存在於人的內心,看不見也摸不著,司法實務上該如何認定?

     

    二、實務上如何認定「販賣意圖」

    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具備販賣意圖時,並不會只聽信被告單方面的說詞,而是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來形成心證。常見的判斷依據包括:

    1. 毒品數量與施用習慣:查獲的毒品數量是否遠超過個人正常施用的量?被告是否有長期、大量的施用習慣?
    2. 包裝方式:毒品是否被分裝成多個小包?這樣的包裝方式是否符合交易習慣?
    3. 現場證物:現場是否查獲磅秤、分裝袋、點鈔機、帳冊等用於交易的工具?
    4. 通訊紀錄:被告的手機或通訊軟體中,是否有與他人談論價格、數量、交易地點等對話?是否出現毒品交易的術語或暗語?
    5. 金流狀況:被告的帳戶是否有不明來源、小額且頻繁的現金存入?
    6. 證人指述:是否有共犯或證人指證被告有販賣行為?

     

    律師為被告辯護時,會逐一檢視並挑戰檢方提出的每一項證據,從中找出對被告有利的解釋,削弱檢方對於「販賣意圖」的指控。

     

    三、律師的辯護策略

    (一)破除「毒品數量」迷思

    檢警最常用来指控被告有販賣意圖的證據,就是「數量」。他們常會說:「你一個人用得了這麼多嗎?一定是想賣的吧!」然而,這是一種充滿陷阱的簡化推論。專業律師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對「數量」提出合理性質疑:

     

    1. 挑戰「不合常理」的數量推論

    何謂「自用合理數量」?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每個人的施用頻率、成癮程度、經濟狀況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 主張個人施用量龐大:若被告確實有長期且嚴重的毒癮,律師可以協助其提出相關證據,例如過去的勒戒紀錄、就醫證明,或傳喚親友作證,證明其施用量本就異於常人。法院不能僅憑冰冷的數字,就完全否定被告供稱自用的可能性。
    • 論證一次性大量購買的動機:許多施用者為了避免頻繁與藥頭接觸所帶來的風險,或是為了貪圖「批發價」的便宜,會選擇一次性大量購買毒品囤積。這種「以量制價」的購毒習慣,在實務上非常普遍。律師可以協助被告向法官詳細說明其購毒的心路歷程與經濟考量,讓法官理解其持有大量毒品,是出於「自保」或「省錢」,而非「販賣」。

     

    2. 破除「分裝=販賣」的刻板印象

    另一個常見的迷思是,只要毒品被分裝成小包,就等於是為了販賣。然而,事實並非總是如此。

    • 為控制施用量而分裝:許多戒毒者或希望能控制毒癮的施用者,會將毒品預先分裝成每日或每次的施用量,以達到自我節制的效果。這是一種理性的自我管理行為,不能直接與販賣劃上等號。
    • 為方便攜帶與施用:將毒品分裝成小包,也可能是為了方便外出時攜帶,或是為了在不同場合施用。律師應讓被告詳細說明其分裝的動機與使用情境,釐清分裝的原因。
    • 反駁分裝技術與販賣規格不符:販賣用的毒品分裝,通常會有固定的重量規格(例如一錢、半錢)和專業的封裝方式。如果被告的分裝方式粗糙、大小不一,律師可以主張這與一般販毒者的專業手法有異,藉此降低其販賣的可能性。

     

    3. 確認毒品「純質淨重」

    值得注意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持有達一定數量」的加重規定,是以「純質淨重」為計算標準,而非總重量。許多查獲的毒品都攙有其他雜質,實際的純毒品含量可能遠低於查獲的總重。

    律師在辯護時亦會通過卷證確定其「純質淨重」。若鑑定後的純質淨重未達二十公克,則被告的刑責將從「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大幅降低至「二年以下」,這對於後續爭取緩刑或輕判,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二)從「動機」論證無主觀犯意

    除了挑戰客觀的「數量」證據外,更為關鍵的戰場在於對主觀「動機」的辯護。販賣毒品罪是以「營利意圖」為核心要件。如果能夠證明被告完全沒有從中獲利的主觀想法,那麼「販賣」的指控便不攻自破。

     

    1. 堅守「無償轉讓」或「代購」的防線

    在許多案件中,被告可能確實有將毒品交付給他人的行為,但其動機並非為了賺錢。

    • 主張「合資購買、共同持有」:被告與朋友共同出資購買毒品,由被告一人代表去接洽、取貨,之後再依出資比例分配。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只是「代購者」或「保管者」,其交付毒品的行為,並無營利意圖,應論以刑度較輕的「轉讓」罪,而非「販賣」罪。
    • 主張「原價轉讓」:被告幫朋友代購毒品,事後僅向朋友收取購買毒品的原價,並未從中賺取任何價差。這種「原價轉讓」的行為,在實務上雖仍構成犯罪,但應成立「轉讓」罪,而非「販賣」罪。律師會協助被告釐清金流細節,並提出相關對話紀錄或證人,以證明其並未獲利。
    • 主張「無償分享」:被告基於朋友情誼,無償將自己持有的毒品分享給朋友施用。此種行為同樣不具營利意圖,應成立「轉讓」罪。

     

    區分「販賣」、「轉讓」與「合資」的實益極大。販賣二級毒品的法定刑是十年起跳的重罪,而轉讓二級毒品則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天差地遠。這是律師在偵查及審判中,必須極力爭取的目標。

     

    2. 全面檢視被告的經濟狀況

    一個人的經濟狀況,往往能反映其犯罪動機。如果檢方指控被告販毒是為了牟利,但被告本身經濟狀況良好,或是有正當、穩定的工作收入,便可藉此主張其缺乏販毒的經濟動機。

    反之,若被告經濟拮据,則需要更細膩地去處理。例如,可以主張被告是「以毒養毒」,因為自身毒癮沉重,無力負擔龐大的購毒費用,才會偶爾以原價或略高於原價的價格,將部分毒品分給朋友,以換取自己施用的份量。這種「為自己吸食而販賣」的情境,雖然仍構成販賣罪,但律師會向法官強調其犯罪動機與一般大規模販毒者不同,惡性較為輕微,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規定酌量減刑。

     

    3. 剖析通訊軟體的對話脈絡

    在現代毒品案件中,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幾乎是最直接的證據。然而,對話的真實意涵,必須回歸到對話者雙方的關係與脈絡中去理解。

    • 解構交易暗語的真實意涵:檢警常會將對話中出現的「糖果」、「衣服」、「一杯」等詞彙,直接解讀為毒品交易的暗語。然而,這些詞彙在不同的交友圈中,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律師必須協助被告還原對話的真實情境,提出合理的解釋,不能任由檢方單方面定義。
    • 強調對話中的被動性與猶豫:若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多半是被動回應,或是在朋友的苦苦哀求下才同意幫忙,可以此主張被告並非積極的販毒者,其犯罪意圖薄弱,惡性輕微。
    • 區分「詢價」與「成交」:朋友間有時會基於好奇或比價心態,互相詢問毒品的價格,這並不代表雙方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應仔細檢視對話紀錄,區分哪些只是單純的聊天打屁,哪些才涉及具體的交易合意,避免所有對話都被一概而論,成為不利的證據。

     

    (三)爭取減刑與緩刑的可能性

    當案件的事實對被告較為不利時,律師的目標將轉向如何為當事人爭取減刑及緩刑。

     

    1. 善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減刑契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減刑條款。

    若被告願意與檢警合作,供出其購買毒品的上游藥頭,並協助警方成功將其查緝到案,依法「必減其刑」。這項規定對於被控「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等重罪的被告而言,有重大的減刑空間。被告應在律師的陪同與分析下,審慎評估是否要採取此一策略。

     

    2. 爭取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若被告的犯罪情節確實有可憫之處,例如前述的「以毒養毒」、為家計所逼、遭人脅迫等,律師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法官動之以情,主張被告的犯罪「其情可憫」,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成功減刑後,若刑度降至二年以下,便開啟了爭取緩刑的可能。

     

    3. 鋪陳緩刑的有利條件

    緩刑,意味著被告暫時不用入監服刑。要爭取緩刑,除了刑度必須在二年以下之外,律師還必須說服法官,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比讓他入監服刑,對社會更有益。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 證明被告有強烈的悔意與改過決心:例如,主動向公益團體捐款、撰寫悔過書、積極參與戒癮治療等。
    • 強調被告的家庭支持與連結:例如,被告是家中主要的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年邁的父母或年幼的子女。讓法官相信,若被告入監,將對其家庭造成重大衝擊。
    • 提出具體的復歸社會計畫:例如,已經找到穩定的工作、規劃參加職訓課程等,向法官展現被告重返社會的決心與能力。
    • 與被害人(若有)達成和解:雖然毒品案件的被害人是「社會法益」,但在某些牽涉到他人的案件中,若能取得諒解,亦有助於法官形成有利的心證。

     

    毒品案件的辯護,往往涉及諸多爭點。單純的持有與意圖販賣,其界線往往模糊不清,而刑責卻有天壤之別。檢警的偵辦方向、筆錄的記載方式、證據的呈現角度,都可能深深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

     

    四、本所成功案例

    本所成功案件可參考:

     

    本文所剖析的數個辯護思維,僅是例示。在個案中,還會有更多複雜的細節與變數。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不幸身陷毒品案件的泥淖,切勿驚慌失措,更不要輕信任何非專業人士的建議。您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立即尋求專精毒品案件的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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