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
(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公司說業務緊縮要資遣我,這樣合法嗎?」「主管說我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叫我簽自願離職書。」被資遣的當下,多數勞工既錯愕又不知所措,甚至在還沒搞清楚權益前就簽了文件,事後才發現資遣費短少、失業給付領不到。
其實,我國勞動法制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設有嚴格限制,雇主不但必須有法定事由,實務上還要通過「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檢驗。本文帶您完整掌握:雇主資遣是否合法、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怎麼算、以及被違法解僱時如何主張權益。
(延伸閱讀:遇到勞資糾紛怎麼辦:一篇搞懂5大爭議、合法蒐證與申訴流程、公開別人個資會有問題嗎?一文搞懂個資法相關規範)
▶ 文章目錄
一、雇主不是想資遣就能資遣:5大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才能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五款事由是「列舉規定」,雇主不能自創事由。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集中在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與第5款「不能勝任」。雇主主張虧損時,必須提出財報等具體事證,且虧損與資遣之間須有合理關聯;主張不能勝任,更要面對法院嚴格的檢驗標準,詳見下段實務見解。
二、實務見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所謂「不能勝任工作」,究竟誰說了算?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意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是基於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都必須是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的情況下,才允許雇主資遣,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更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具體操作:雇主以勞工未依規定清理鍋爐濾網、與同事衝突等事由資遣,二審原本認定資遣合法,但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理由包括:雇主是否確實就每一項違規行為督促改善?勞工在衝突事件後是否已無再犯?雇主既已給予改善機會,事後又以同一事由解僱,是否違反誠信原則?這些都必須逐一查明。
從這則判決可以整理出對勞工極為重要的檢驗清單:
- 雇主有沒有先透過輔導、警告、調職等較輕微的手段處理?
- 雇主指摘的事由,有沒有具體紀錄與證據?還是臨訟編纂?
- 勞工被指摘後有沒有改善?雇主有沒有給勞工合理的改善期間與機會?
- 雇主是否「秋後算帳」,用已經處理過(如記過、扣獎金)的舊事由再次解僱?
只要其中任何一環有疑問,資遣的合法性就有攻防空間。這也是為什麼收到資遣通知時,千萬不要急著簽名認可。
三、資遣費與預告期間怎麼算
(一)資遣費:新制與舊制不同
- 新制年資(勞退新制,2005年7月以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舊制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且無六個月上限。
舉例:小蔡月平均工資5萬元,新制年資6年,資遣費為5萬×6×1/2=15萬元。無論新舊制,雇主都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要注意「平均工資」是以終止契約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包含經常性給與(固定津貼、經常性獎金等),不是只看底薪。
(二)預告期間:年資越長,預告越早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資遣勞工,應依年資提前預告: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預告;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預告。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可請不超過二日之謀職假,工資照給。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四、懷疑被違法解僱,該怎麼辦
(一)當下:不要簽自願離職文件
被資遣與自願離職的法律效果差別很大,前者有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失業給付,後者原則上都沒有。公司若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或內容含糊的「合意終止契約書」,你有權拒絕當場簽署,把文件帶回審閱或先諮詢律師。
(二)蒐證:離開公司前備份一切
資遣通知書、與主管的對話紀錄、考核與獎懲紀錄、出勤紀錄、薪資單、勞保投保明細,都是後續爭議的關鍵證據。切記在交還公司電腦、門禁卡之前完成備份。
(三)程序:調解先行,訴訟殿後
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多數案件在調解階段即可解決,成本低、速度快。調解不成,再評估提起訴訟。主張解僱違法者,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解僱期間工資;僅爭執金額者,則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差額。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另有勞動調解程序與較有利的舉證規定,訴訟門檻已比過去友善許多。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失業給付
依法被資遣屬「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最長六個月、每月投保薪資六成)。務必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拒發時,可請勞工局協助開立。
五、勞動事件法:勞工打官司比你想的更有利
許多勞工不敢爭取權益,是因為覺得「跟公司打官司耗不起」。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訴訟環境已對勞工大幅友善化,幾個重點值得知道:
- 勞動調解先行:由法官一人與勞資雙方調解委員各一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原則上三個月內、三次期日內終結,快速且具專業性;調解不成立時直接由同一法官接續審理,程序不必重來。
- 舉證責任向雇主傾斜:工資、工作時間等重要事實,以雇主提出的文書(出勤紀錄、薪資清冊)為主要依據,雇主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時,法院可依勞工的主張認定事實。過去「勞工拿不出證據就輸」的困境已大幅改善。
- 費用門檻降低: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等訴訟,勞工起訴暫免徵部分裁判費,聲請保全處分的擔保金也有上限規定,降低了行使權利的經濟門檻。
換句話說,違法解僱爭議中,時間與程序成本的壓力其實更多落在雇主那一邊。僱傭關係若被確認存在,雇主須補付訴訟期間全部工資。這正是勞工在談判桌上最重要的籌碼,也是為什麼「先確認解僱是否合法」永遠是第一步。
最後補充一個雇主端的義務:雇主資遣員工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者的名單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俗稱資遣通報)。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可處罰鍰。對勞工而言,資遣通報紀錄也是日後證明「非自願離職」的佐證之一,可向勞工局查詢確認公司是否確實通報。
六、常見問答
Q1:公司要我簽自願離職書,可以拒絕嗎?
可以,而且強烈建議拒絕當場簽署。簽了自願離職,資遣費與失業給付原則上都沒有,事後要翻案(主張遭詐欺、脅迫而簽署)舉證非常困難。
Q2:試用期內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有。我國勞基法並無「試用期不適用」的例外,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年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資遣費,資遣也同樣要有法定事由。
Q3:公司用「組織調整」為由資遣我,但同時又在徵人,合法嗎?
大有疑問。若公司一邊以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一邊又招募性質相近的職缺,即與法定事由的要件矛盾,也違反安置義務與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實務上常見的違法解僱態樣。
Q4:被違法解僱可以要求回去上班嗎?
可以透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復職,並請求解僱期間的工資。是否走復職路線、或以違法解僱為籌碼談較優離職條件,宜與律師評估個案利弊。
資遣爭議的勝負,往往在收到通知的那幾天就已決定,包括簽了什麼文件、留了什麼證據,直接影響後續的談判與訴訟空間。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 #違法解僱 #非自願離職 #預告期間 #解僱最後手段性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勞基法第11條 #勞資爭議 #勞資律師 #桃園勞資律師 #桃園律師 #勞資糾紛律師
-
Q&A
首頁 > > 被資遣了怎麼辦?資遣費計算、預告期間與違法解僱完整解析︱桃園勞資糾紛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