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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我為這個家犧牲了二十年,離婚他總該付我贍養費吧?」受戲劇與新聞影響,很多人以為離婚就當然有贍養費,甚至以為外遇的一方「應該」付贍養費賠罪。但台灣法律上的贍養費,跟大眾想像的距離非常遙遠:要件嚴格、金額保守,而且有相關的要件規定,如果走錯程序,甚至無法請求。
本文將把民法第1057條的請求要件、實務金額標準、程序限制,以及要不到贍養費時的替代方案等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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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破除迷思:贍養費跟你想的不一樣
- 迷思一「離婚就有贍養費」:錯。贍養費是例外而非原則,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詳下段),實務上獲准的比例並不高。
- 迷思二「對方外遇就要付贍養費」:混淆了概念。對方外遇,你可以請求的是「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與「因判決離婚所受損害的賠償」(民法第1056條),這些與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是三個不同的請求權,要件與金額各自獨立。搞清楚自己請求的是哪一個,是打這類官司的第一步。
- 迷思三「贍養費是懲罰對方」:贍養費的本質是離婚後的「扶養填補」,即照顧無過失卻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不是對有過錯方的懲罰。
二、民法第1057條的四大請求要件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本條規定有四個要件:
- 須為「判決離婚」:這是最容易忽略的程序要件,只要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訴訟中和解原則上都不符合此要件(詳下段實務見解)。
- 請求方須「無過失」:對離婚事由的發生沒有可歸責之處。自己外遇、家暴或惡意遺棄的一方,沒有請求資格。
- 須「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指離婚後不能以自己的財產與勞力所得維持基本生活。有穩定工作、有相當財產者,很難通過這一關,這也是實務上多數請求被駁回的主因。長年操持家務、無業且已屆高齡、健康不佳難以就業者,才是本條的典型保護對象。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168 號認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有無謀生能力為唯一標準」。
-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付:注意,義務方「有沒有過失」不是要件,即使他方(即要付錢的一方)對離婚也無過失,只要請求方符合前三項要件,仍可請求。
三、實務見解:調解、協議離婚沒談贍養費,事後要不到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40號判決就涉及請求贍養費的案件:該案妻子主張丈夫婚內與多名女子不正當交往,雙方成立調解離婚後,她起訴請求贍養費50萬元與離婚損害賠償50萬元。法院引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指出:民法第1056條的損害賠償與第1057條的贍養費,均以「判決離婚」為請求權發生的原因;雙方於訴訟上互為讓步而成立離婚調解,與判決離婚不同,當時既未提出賠償及贍養費的條件,事後即不得再依上開規定請求。結果:她對第三者與丈夫的配偶權求償獲准,但贍養費與離婚損害的請求全數敗訴。
簡言之,這個判決指出:
- 走協議、調解離婚或訴訟上和解的人,贍養費必須「在離婚成立前談好、寫進協議書或調解筆錄」,無法以判決請求。
- 反過來說,協議書、調解筆錄中「約定的」贍養費(正確地說是贍養給付契約)完全有效且可強制執行。
- 如果你確實符合第1057條要件、而對方不肯在協議中給付,堅持走裁判離婚反而是保住贍養費請求權的必要選擇,但亦要衡量是否符合離婚要件的風險。
四、金額怎麼算?可以一次給或按月給嗎
法條只說「相當之贍養費」,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實務上綜合審酌:請求方的年齡、健康狀態、謀生能力與生活需求(常參考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或最低生活費標準)、義務方的財力與身分地位、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等。給付方式可以一次給付,也可以定期(按月)給付;定期給付者,實務上會考量以請求方的餘命、請求方再婚或死亡等作為終期的安排。
但一般需要具備的認知是,台灣法院核給的贍養費金額普遍保守,以「維持基本生活」為度,不是「維持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對多數離婚者而言,真正的大額財產權利其實在「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問過失、不問生活困難、協議調解判決離婚都能主張(但民法第1030-1條第2、3項仍容許法院因無貢獻協力或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而調整或免除),攻防的槓桿遠大於贍養費(詳本所剩餘財產分配專文)。
五、要不到贍養費時的替代路徑
不符合第1057條要件,不代表無法請求任何財產。完整的離婚得請求事項包括: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這是多數案件的主戰場。
- 侵害配偶權慰撫金:對方外遇時,對配偶與第三者的精神損害求償,與離婚方式無關。
- 因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對離婚有過失的他方請求,含精神慰撫金,但同樣以判決離婚為前提。
- 子女扶養費:由父母按資力比例分擔,跟著孩子走、不因離婚方式受影響。
- 協議贍養給付:法定要件不符時,仍可在談判中以其他籌碼(財產讓步、探視安排)換取對方同意契約性的贍養給付。只要雙方約定的事項未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均會尊重雙方意願。
程序面也提醒三點:第一,贍養費請求應於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家事事件可合併審理),不要打完離婚再另起爐灶(家事事件法§57有失權效,即婚姻訴訟判決確定後,不得再援用原可合併主張之事實另行起訴);第二,請求時應完整提出自身財產、收入、健康與就業能力的證據(診斷證明、求職紀錄、財產清單),「生活困難」必須舉證說服法院;第三,對方若在訴訟中有隱匿收入的跡象,可聲請法院調取其稅務與勞保資料。義務方的給付能力,同樣是金額酌定的因素。
還有一個進階觀念:贍養費請求權與剩餘財產分配、慰撫金在談判上是「組合拳」而非單選題。實務上常見的和解結構是,請求方以撤回或降低其中一項請求,換取他項的提高或即時一次付清;義務方則以一次給付換取終局解決、避免長期按月給付的不確定性。懂得把數個請求權放在同一張談判桌上互為槓桿,往往比在單一請求權上硬碰硬,拿到更好的結果。
六、常見問答
Q1:家庭主婦離婚一定拿得到贍養費嗎?
不一定,但家庭主婦是相對容易符合「生活困難」要件的類型,尤其年紀較長、離開職場多年、無財產者。關鍵仍在:必須走判決離婚、且自己對離婚事由無過失。同時別忘了剩餘財產分配往往才是金額更大的權利。但兩者時效不同,贍養費各期給付適用民法第126條的 5 年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是民法1030-1條第5項「知悉差額起 2 年、關係消滅起 5 年」。
Q2:對方答應每月給我三萬「贍養費」寫在協議書裡,有效嗎?
有效。這在法律上屬雙方合意的贍養給付契約,不受第1057條要件限制,對方不履行時可訴請給付;若是在調解筆錄中約定,更可直接強制執行。建議一併約定給付期間、終止事由(如再婚)與遲延效果。
Q3:離婚後我才失業陷入困難,可以回頭請求贍養費嗎?
很難。第1057條要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困難須與離婚有相當關聯且於離婚時已存在為原則;離婚後另生的變故,原則上不在本條射程範圍內。這再次說明:離婚時的整體財務規劃,必須把未來的風險一次想進去。
Q4:贍養費要繳稅嗎?會影響對方報稅嗎?
贍養費的稅務定性涉及所得稅與贈與稅的認定,依給付的法律性質(法定贍養費、協議給付)與方式而有不同處理,金額較大者建議於協議階段一併諮詢律師與會計師,把稅負算進談判條件裡。
Q5:分居中對方不給生活費,跟贍養費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含分居期間)請求的是「家庭生活費用分擔」與夫妻間扶養,屬婚姻中的權利;贍養費則是離婚後的制度。分居中經濟被斷炊,應立即依家事程序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聲請暫時處分,不必也不能等到離婚才處理。
贍養費是離婚法律工具箱中要件最嚴、卻也最常被誤解的一項,如有任何疑惑,建議在提出離婚前先諮詢律師,再決定下一步。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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