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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羈押了怎麼辦?交保、責付、電子腳環與抗告救濟完整解析︱桃園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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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半夜接到電話,說我先生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明天早上就要開羈押庭,我現在該做什麼?」羈押是刑事程序中對人身自由干預最強烈的處分:人被送進看守所,偵查中一次最長2個月、審判中一次最長3個月,期滿還可以延長。對家屬而言,羈押庭往往在被告遭拘提或逮捕後的24小時至48小時內就召開,這是整個刑事案件中時間最急迫、也最需要律師的階段。羈押與否影響的不只是被告的人身自由,更直接決定後續答辯能不能好好準備相關資料及與律師討論的時間。

     

    本文用最白話的方式說清楚四件事:法院憑什麼押人?「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環)」分別是什麼?被押之後還有哪些救濟途徑?家屬在黃金48小時內該做什麼?

     

    (延伸閱讀:為什麼要請律師陪偵?一篇搞懂24小時內自保流程與應對策略、毒品案件如何爭取輕判?一文搞懂減刑條件與緩起訴、緩刑及戒癮治療)

     

    ▶ 文章目錄

       一、法院憑什麼羈押?三種羈押原因一次看懂

       二、羈押的替代方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與科技監控

       三、被押了還能怎麼救?抗告、具保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

       四、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怎麼看

       五、家屬的黃金48小時行動清單

       六、常見問答

     

     

    一、法院憑什麼羈押?三種羈押原因一次看懂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羈押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非押不可(羈押必要性),三者缺一不可。法定羈押原因有三種: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

     

    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另設有「預防性羈押」:被告所犯屬條文列舉的特定罪名,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者,也可以羈押。列舉範圍相當廣,包含放火、不能安全駕駛(酒駕)、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與重傷、妨害性影像、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與強盜、詐欺及加重詐欺(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及組織犯罪等罪。近年詐欺、毒品案件的羈押,多半就是走這一條。

     

    程序上還有一組「時間規則」必須留意: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應即時訊問,並自拘捕之時起24小時內備具聲請書及卷證,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受理後應即時訊問被告。也就是說,從人被帶走到羈押庭結束,常常不到兩天,家屬得知消息後即時找律師協助非常關鍵。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第6項也留了一個緩衝:訊問至深夜(指晚間11時至翌日上午8時)仍未完畢,或法院於深夜才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改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此外,依第101條第3項,法院訊問時,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同條第4項並明定,被告、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實務上要特別注意重罪羈押。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之後,單憑罪名重不能押人,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但法院常以「經判處重刑,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可預期有逃亡誘因」作為理由,這正是辯護攻防的主戰場。最高法院近期裁判也一再重申,裁定只要已敘明具體事實,而非僅以重刑為唯一依據,即與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無違。

     

     

    二、羈押的替代方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與科技監控

    羈押是最後手段。法院若認為以較輕微的手段就足以確保被告到庭,就應該改用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明定,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者,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偵查中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也可以在不聲請羈押的情況下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替代處分

    內容

    常見搭配

    具保(交保)

    繳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書擔保到庭

    金額由法院或檢察官酌定,可由第三人繳納

    責付

    交由親屬、雇主等具結負責,隨傳隨到

    常與限制住居併用

    限制住居

    限定居住處所,變更住居所須報准

    常搭配定期報到

    限制出境、出海

    禁止出國、出海

    常與具保、限制住居併用

    科技設備監控

    俗稱電子腳環、電子手環

    定期報到+活動範圍限制(刑訴第116條之2)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進一步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承辦本案的公務員或其近親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等。

     

    科技設備監控上路後,實務上已成為重罪案件爭取交保的重要籌碼。辯護策略上,與其空泛主張「沒有羈押必要」,不如主動提出「高額保證金+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的組合方案,逐一說明每一項風險如何被替代處分消除,讓法院看見「不用押也跑不掉」,這才是提高交保成功率的關鍵。

     

    但要提醒的是,替代處分不是拿到就一勞永逸。依第117條,停止羈押後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住居限制、違反法院所定應遵守事項,或本案新發生羈押原因,法院都可以命再執行羈押,而且再執行的期間會與先前已經過的羈押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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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押了還能怎麼救?抗告、具保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

    被裁定羈押後,主要有三條救濟路徑,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用:

     

    (一)抗告:對羈押裁定本身不服(例如根本不具備羈押原因、裁定未具體說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提起抗告,抗告期間依第406條為10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至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接見、通信等處分,則依第416條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俗稱準抗告),聲請期間同樣是10日。

     

    (二)具保停止羈押:承認羈押原因還在,但主張「已無繼續羈押的必要」,依第110條隨時可以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都可以提出。

     

    (三)聲請撤銷羈押:依第107條,主張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例如證物均已扣案、共犯與證人都已到案並完成詰問,客觀上不再有滅證、串證可能。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聲請,偵查中檢察官亦得聲請。

     

    另外有一組「不得駁回」的法定事由。依第114條,羈押的被告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羈押者除外);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2月;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第一款在輕罪案件中最常派上用場,卻也最容易被忽略。

     

    最後是羈押期間的清點。依第108條,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偵查中不得逾2月且以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各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次數重新計算)。羈押期滿而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或羈押期間已滿仍未起訴、裁判者,均視為撤銷羈押,應將被告釋放。因此,逐日核對押票簽發日、延押裁定送達日與延押次數,也是辯護人不能省略的功課。

     

     

    四、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怎麼看

    (一)撤銷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是兩回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7號裁定明確區分:撤銷羈押的前提是「羈押原因消滅」,也就是原先據以羈押的客觀事由已改變或消失;具保停止羈押則是「原因還在但已無必要」。該案抗告人一再爭執沒有羈押必要、願提高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卻走撤銷羈押的程序,法院即以其未具體指明羈押原因如何消滅而駁回。選錯程序,再有理也輸。

     

    (二)認罪、和解不是交保的萬靈丹。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9號裁定就一件加重詐欺案指出,抗告人主張沒有前科、已與被害人和解、無逃亡能力等情,原審均已審酌,並說明這些事由不足以動搖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的判斷。可見聲請停止羈押的書狀,重點應放在「逃亡、串證或再犯風險如何被替代處分消除」,而不是反覆強調當事人多有悔意。

     

    (三)法院有裁量權,但必須說理。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95號裁定重申:除確有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的情形外,准否具保停止羈押屬事實審法院的裁量權;但其裁量判斷必須不悖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於裁定書內敘明心證理由,否則即得指摘為違法。換句話說,裁定若只寫「所犯為重罪、有逃亡之虞」,卻未具體權衡替代處分為何不足,就是抗告可以攻擊的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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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家屬的黃金48小時行動清單

    ▶ 重要提醒:羈押庭前的準備,往往決定押或不押。

    • 立刻委任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辯護人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或攝影(偵查中原則不開放閱卷,這是重要的例外)。沒有律師,家屬與被告幾乎是矇著眼睛應戰。
    • 留意檢察官有無「分卷」:檢察官依第93條第2項但書,得就有危害偵查目的之虞的卷證另行分卷,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但依第101條第3項但書,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這一點務必當庭確認並請求記明筆錄。
    • 準備「跑不掉」的證明:在職證明、不動產或戶籍資料、家庭照顧需求(幼兒、長輩)、長期定居事實,用來反駁逃亡之虞。
    • 預備保證金來源:現金保最常見,事先確認可動用額度,開庭時律師才能當場提出具體的交保方案。
    • 主動提出替代處分組合: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展現配合意願。
    • 若遭羈押禁見:禁止接見、通信是法院依第105條第3項所為的處分,此時委任律師是唯一能會見當事人的管道,切勿透過不明人士傳話,以免衍生串證疑慮反而延長羈押;如認禁見處分不當,可依第416條聲請準抗告。

     

     

    六、常見問答

    Q1:羈押庭當天才找律師來得及嗎?

    法律上來得及(開庭前都可委任),但實務上越早越好。律師需要時間閱卷、與被告討論案情、準備替代處分方案;依第101條第4項,辯護人固然可以在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但這段時間通常相當有限。收到拘提、逮捕消息的當下,就應該立刻聯繫律師。

     

    Q2:交保金會不會拿不回來?

    只要被告依規定到庭、接受執行,依第119條,於撤銷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時,即免除具保責任,未沒入的保證金會發還。反之,依第118條,被告若逃匿,保證金會被沒入,未繳納者並得強制執行,這正是法院願意以交保替代羈押的擔保邏輯。另外,由第三人繳納保證金者,該第三人也可以依第119條第2項聲請退保。

     

    Q3:電子腳環會被別人看到嗎?影響工作嗎?

    科技監控設備通常配戴於腳踝,外觀可由長褲或襪子遮蔽,日常工作與生活原則上不受影響,但必須遵守法院所定的活動範圍與報到義務。違反者依第116條之2第4項得逕行拘提,並可能依第117條第1項第4款被命再執行羈押。

     

    Q4: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可以反對嗎?

    可以。延長羈押必須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訊問被告後裁定;偵查中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且延長以一次為限。對延押裁定同樣可以抗告,也可以同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雙軌並進。

     

    Q5:羈押的日子以後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依刑法第37條之2,裁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亦得折抵裁判所定的罰金額數;而羈押前的拘提、逮捕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但書,同樣以一日折算羈押日數一日。若最終獲判無罪或受不起訴處分,則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羈押部分以每日新臺幣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折算,且日數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換言之,羈押的每一天法律都有交代,但沒有任何補償買得回自由與名譽,事前的羈押攻防永遠比事後補償重要。

     

    羈押攻防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程序,替代方案準備得越完整、提出得越早,家人回家的機會就越大。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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