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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離職的業務把客戶名單整包帶到對手那邊,我們現在還能做什麼?」這是企業經常在員工離職後面臨的問題,這類案件的勝負,關鍵往往不在法庭上:公司平常有沒有把「合理保密措施」做足、事發後有沒有在第一時間保全存取紀錄、有沒有趕上告訴期間,往往就決定了案件的成敗。
本文站在雇主與企業法務的角度,說明從日常佈局、事發應對,到證據保全與假扣押的完整流程,最後一併說明延攬競爭對手人才時應建立的防火牆。至於員工端的刑責分析與抗辯方向,請參考本所另文的員工端專文。
(延伸閱讀: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會被判刑嗎?營業秘密法刑責與員工自保指南完整解析、刑事案件要請律師嗎?一文搞懂刑事專業律師在刑事案件各階段的作用)
▶ 文章目錄
一、先確認是否屬營業秘密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實務上最常產生爭議的是第三個要件:資料確實很重要,但公司有沒有把它當作秘密管理?
不過即使不是營業秘密,仍有其他追訴途徑。只要資料具有非公開性與保密價值,而員工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就可能落入刑法第317條的「工商秘密」;「把檔案複製寄出去」這個行為本身,又可能直接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判決就是典型案例:法院認定該批供應商名單與報價單不具秘密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但刑法第359條、第317條仍然成立。
三要件的具體判斷標準與相關判決,在員工端專文中有完整整理(延伸閱讀:離職帶走客戶名單會被判刑嗎?營業秘密法刑責與員工自保指南完整解析)。
二、事前佈局「合理保密措施」
以下每一項都不只是內部管理措施,更是日後在訴訟中證明「合理保密措施」的證據。欠缺這些,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的要件難以通過,刑事程序在第一關就會受阻。
- 文件分級與權限控管:依機密等級分層授權,帳號密碼管制存取,並保留系統紀錄。
- 保密暨智財歸屬條款: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明確約定職務上研究開發成果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營業秘密法第3條、著作權法第11條)。
- 機密標示與教育訓練:檔案標示機密字樣、定期實施法遵訓練並保存簽到紀錄。
- 離職面談書面化:以書面確認資料已返還並刪除。這份文件在日後爭執「有無告知應刪除」時,證明力很強。
- 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具備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期間區域範圍合理、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四項要件,缺一即屬無效,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許多公司既有的條款,未必通得過這四項要件的檢驗。
三、事發後應對方式
發現資料外洩後的最初幾天很關鍵,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 保全紀錄:立即凍結並備份伺服器與端點的存取紀錄、郵件紀錄與USB使用紀錄,避免因系統輪替或重灌而滅失。
- 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要求員工刪除與返還。這一步同時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經告知應刪除」的起算點,對方若置之不理,反而可能補齊犯罪構成要件。
- 盤點檔案內容:確認外流資料是否含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2條,公司如因此致個人資料外洩,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名單上的當事人,不能只顧著追究員工。
- 評估保全程序:視情況聲請證據保全、假扣押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不要等到判決確定才處理執行問題。
- 提出刑事告訴:刑法第317條、第359條都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6個月,實務上不乏因內部調查耗時過久而遭判決不受理的案例。內部調查與刑事告訴應平行進行,而非等調查完成後才提出告訴。
程序上還有兩點要先納入時程。其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的案件,第一審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國家安全法第8條的案件則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偵查中的強制處分聲請仍向犯罪地或被告住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其二,偵查中檢察官得核發「偵查保密令」(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1),違反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在境外違反也一樣處罰,能有效避免秘密在偵查程序中二次外洩。
四、證據保全、假扣押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這類案件最常見的困境,是開庭時對方的電腦早已重灌,或是勝訴確定後求償無門。以下三項保全工具,都必須在第一時間評估。
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就確定事、物的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都可以聲請法院保全,方法包括鑑定、勘驗與保全書證。離職員工的個人電腦、隨身碟,以及新公司的伺服器,都是典型的標的。依第370條,聲請時必須表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的證據、依該證據應證明的事實與保全理由,其中他造當事人與保全理由還要釋明。能否獲准的關鍵,在於能否具體交代「哪一台設備、裡面可能有什麼、為什麼再不保全就來不及」,而不是空泛主張對方可能滅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376條之1:本案尚未起訴前,兩造於保全證據期日到場成立協議者,法院應將協議記明筆錄,依協議內容應為一定給付者,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但必須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第526條,請求與假扣押的原因都應釋明;釋明不足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實務上常見的擔保金額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時點非常重要:員工一旦知道公司要提告,資金與不動產往往迅速移轉,等到判決確定才聲請強制執行,多半已經來不及。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如果員工或新雇主已經開始使用外流的名單搶單,事後求償往往緩不濟急,此時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對方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繼續使用、洩漏該等資料。要注意的是,營業秘密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聲請人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與保全必要性都應釋明,釋明不足即駁回,不能以供擔保補足;處分核發後,聲請人並應於送達之日起14日內提出起訴的證明,否則法院得撤銷處分。
企業常有的顧慮是:打官司要提出證據,會不會反而把秘密攤在法庭上?這一點制度上已有配套。審理中可以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受命令之人不得為訴訟以外目的使用該營業秘密,也不得對未受命令之人開示;違反者依同法第72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提高為5年以下,境外違反也一樣處罰。搭配偵查中的偵查保密令,從偵查到審判都有防止二次外洩的工具,不必因為怕洩密而放棄追訴。
刑事程序則往往是效率最高的取證管道。營業秘密案件由檢察官指揮搜索、扣押電腦與手機,取證強度遠非民事自行蒐證所能相比,這也是實務上多數公司選擇先刑後民的原因。至於民事求償的範圍,除了損害賠償(營業秘密法第12條),還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銷燬侵害行為作成之物(第11條);侵害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3倍(第13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的時效限制。
五、新雇主的注意事項
延攬競爭對手的人才並不違法,違法的是連同對方的檔案一起接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仍予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同樣成立犯罪;第13條之4更進一步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該條罰金,但代表人對於犯罪的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是公司免責的關鍵抗辯。
- 錄用前的來源聲明:要求新進人員書面聲明未攜帶、未持有前雇主的任何檔案,並確認其與前雇主的保密或競業禁止約定內容。
- 到職日的裝置控管:明文禁止將個人隨身碟、私人雲端硬碟或前公司帳號接入公司系統,必要時保留檢查紀錄。
- 隔離期與職務安排:對敏感職位的新人設定過渡期,避開與其前雇主直接重疊的產品線或客戶,並留下人事決策紀錄。
- 開發歷程留痕:自行開發的產品保留完整的設計文件、版本紀錄與時間戳,日後才有辦法證明「這是我們自己做出來的」。這是被控侵權時有力的反證。
- 教育訓練與紀錄:定期實施營業秘密法遵訓練並保存簽到紀錄,作為第13條之4但書「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的具體事證。
- 收到律師函時的處理程序:立即凍結相關檔案、停止使用,由法務或外部律師統一回覆,避免由用人主管自行與對方交涉。
綜合來說,公司要證明的不是「我們沒有拿」,而是「我們有一套制度讓東西拿不進來」。
六、常見問答
Q1:員工只是把檔案寄到自己信箱,還沒拿去用,可以告嗎?
可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判決指出,未經授權將公司電磁紀錄重製、傳送到個人裝置,即使還沒開啟、還沒使用,已經破壞公司對資訊的獨佔與保密狀態,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並「致生損害」。此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連未遂都處罰。
Q2:我們的檔案沒有標示機密,也沒設密碼,還告得成嗎?
營業秘密法的部分主張上會較困難,因為第2條第3款要求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但刑法第317條的工商秘密認定,並不以檔案標示機密或設定密碼為絕對必要,只要資料具非公開性與保密價值,且員工依契約負有保密義務即可。第359條處罰的則是「未經授權而取得電磁紀錄」,重點在於有沒有逾越授權,與檔案本身有沒有上鎖無關。
Q3:告刑事還是打民事比較有利?
實務上多採先刑後民。刑事程序可以透過檢察官搜索扣押取得證據,相關證據日後也可以用於民事求償。但要注意刑法第317條、第359條的6個月告訴期間,以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的案件第一審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Q4:可以直接對挖角的競爭對手公司提告嗎?
可以評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處罰明知來源仍取得、使用或洩漏的人;第13條之4則規定,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該條罰金。不過該條設有但書,法人代表人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對方若確實建有完整的制度,法人責任未必成立。
Q5:損害賠償算得出來嗎?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被害人可以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16條計算,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侵害人不能證明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侵害行為所得的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實務上常見的算法,是以對方對重疊客戶的銷售額乘以同業利潤淨利率。侵害如屬故意,依同條第2項還可以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上限是已證明損害額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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