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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黃一鳴律師撰寫)
「捷運上有人趁擠車摸我臀部一下就跑」、「同事在聚餐時突然環抱我、還想親我,我推開他還不放手」。以上兩種情況看起來都是不受歡迎的肢體接觸,在法律上卻是適用不同的罪名。
前者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強制觸摸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可能成立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法定刑直接跳到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一旦超過6個月就無法易科罰金,且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得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看似一線之隔的行為,刑度相差極大。
這條界線怎麼劃,往往是這類案件中爭執最多的地方:對被害人而言,關係到行為人所受的評價是否相當;對被告而言,關係到是罰金前科還是牢獄之災。本文整理最高法院的一貫見解,說明實務一般的判斷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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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錄
一、兩個罪名的基本構造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權勢,依同法第2條第2項是指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對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之。本罪須告訴乃論。
(二)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非告訴乃論,一經報案偵辦,不因和解當然終結。
兩罪的行為外觀可能相當接近,同樣是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部位,差別在於行為的強度與持續時間,決定它侵害到哪一個層次的法益。
二、界線在哪裡?「不及抗拒」四個字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後為112年度台上字第57號等判決一再援用)確立的區分標準是:
(一)強制觸摸罪:行為是「偷襲式、短暫性」的不當觸摸,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被妨害,侵害行為就已經結束。侵害的法益是性的平和狀態與不受干擾的寧靜,尚未達到壓制性意思自由的程度。
(二)強制猥褻罪:以違反意願的方法壓制、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的自由。判斷的關鍵訊號包括:被害人已經表達拒絕(口頭、推拒、掙扎)而行為人仍然繼續;行為非屬瞬間,而有相當的時間延續;行為人以身體力量、環境壓制排除被害人的抗拒。
講得白話一點,就是「摸一下就跑」與「你推開他還不停」的差別。前者是趁人不備的偷襲,後者則是壓過被害人的意思繼續進行,後者才是強制猥褻。
三、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怎麼劃線
(一)推不開的環抱+親吻=強制猥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被告環抱未滿14歲少女並親吻嘴唇,少女曾推開但推不動,被告仍持續環抱進而親吻。法院指出:環抱行為「非屬短暫,而係持續有時」,且被害人已有明顯推拒、表明反對,這已經是性自主意思被壓制的狀態,不是「不及抗拒」,因被害人未滿14歲,論以刑法第224條之1的加重強制猥褻罪,維持有期徒刑3年4月。
(二)明知哭泣拒絕仍繼續摸=強制猥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判決):被告強行撫摸、親吻被害人至其哭泣,明知不願意仍再行觸摸。法院認定其基於滿足性慾的犯意、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之,已妨害性自主決定的意思自由,與「不及抗拒」的性騷擾顯然不同。
(三)按摩師戳觸下體=強制猥褻,不是性騷擾(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按摩過程中以手指戳觸客人下體,被告辯稱僅屬性騷擾。法院認為其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觸摸下體,已妨害性自主決定權,與「偷襲式短暫觸摸」的要件不符,維持強制猥褻罪。如果觸摸屬於短暫偷襲,實務上會論以性騷法第25條第1項後段的「利用機會」性騷擾罪(例如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易字第8號的按摩師案,觸摸僅1到5秒,判性騷擾而非猥褻)。
歸納起來,法院檢視的核心事實有三個:行為持續多久?被害人有沒有來得及反抗?反抗之後行為人停了沒有?這三個問題的答案,決定罪名落在哪一邊。
四、兩罪比較表
項目
性騷防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法定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乃論
是(和解撤告可終結)
否(撤告不能終結偵審)
易科罰金空間
宣告6月以下即有機會
宣告刑常逾6月,原則無法易科
緩刑可能性
較高
須宣告2年以下始有可能,難度高
預防性羈押
屬刑訴第101條之1列舉罪名(告訴乃論未經告訴者除外)
屬列舉罪名
行為特徵
偷襲式、瞬間結束
壓制意思、持續進行
五、相鄰罪名與雙方的因應之道
在談雙方如何因應之前,先說明兩個容易被忽略的相鄰情形。若行為未觸及身體,而是言語騷擾、傳送猥褻訊息或暴露,通常落入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裁罰或其他刑事規定,而不是本文討論的兩罪;反過來,若觸摸已進一步演變成壓制下的性交行為,層級就跳到強制性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件事究竟落在哪一格,仍須就行為態樣、被害人反應與持續時間逐項檢視,這也是個案必須諮詢律師的原因。
被害人:
- 第一時間保全證據:監視器(捷運、店家影像保存期限短,儘速報警調閱)、目擊者聯絡方式、驗傷(若有拉扯)、事發後向親友傾訴的訊息(實務承認為情緒與時序的補強證據)
- 完整陳述「時間軸」:你何時察覺、有無反抗、對方有沒有停止,這些細節直接決定罪名怎麼認定
- 強制觸摸罪為告訴乃論,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刑事告訴之外,還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調查並對行為人裁罰,另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申訴期間為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且自事件發生日起逾5年不得提出,屬權勢性騷擾者則分別放寬為3年與7年
被告:
- 罪名之爭就是刑度之爭:若行為屬瞬間、被害人未及反抗,爭取論以性騷防法第25條而非強制猥褻,是辯護上最關鍵的爭點
- 強制觸摸罪為告訴乃論,真誠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是最直接的出口;強制猥褻罪不能因撤告而終結,但其最輕本刑為6月,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排除的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實務上仍有爭取緩起訴的空間,和解更是爭取緩刑與低度量刑的關鍵
- 偵查初期切勿在未諮詢律師前隨意陳述「我只是不小心碰到」,說不通的辯解往往比保持沉默更傷可信度
▶ 重要提醒:性平三法於2023年8月修正公布、並自2024年3月8日施行,性騷擾事件的申訴管道、雇主義務與裁罰都有大幅變動,網路上大量舊文已不適用;權勢性騷擾(利用職務、師生、照護關係)更設有加重規定。個案請以現行法確認。
六、常見問答
Q1:隔著衣服摸也算嗎?
算。無論強制觸摸罪或強制猥褻罪,都不以直接接觸皮膚為必要,隔著衣物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處,均在處罰之列。
Q2:對方說「只是開玩笑」、「氣氛好才這樣」,能成立抗辯嗎?
強制觸摸罪的主觀要件是「意圖性騷擾」,強制猥褻罪則是基於性意涵的猥褻犯意。是否「玩笑」由客觀情狀判斷(部位、場合、雙方關係、被害人反應),單方面宣稱玩笑並無免罪效果,反而可能被評價為毫無悔意。
Q3:和解了是不是就沒事了?
分罪名。強制觸摸罪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後偵查中不起訴、審判中不受理,程序終結;強制猥褻罪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終結案件,但對量刑與緩刑影響重大。
Q4:被害人沒有當場呼救,會影響案件嗎?
實務已普遍理解被害人可能因驚嚇、羞恥、權勢壓力而未當場呼救,此不當然減損指述可信性;重點在指述前後一致並有補強證據(影像、證人、事後對話)佐證。
Q5:對象是未成年人,罪責會加重嗎?
會,而且加重幅度很大。以強制手段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依刑法第224條之1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沒有強制手段,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仍構成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對兒少犯罪的加重依據,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此外行為人若具教育、照護等身分,還會面臨行政通報、解聘與不得聘任等職業上的重大後果。
一樣是違反意願的觸碰,「不及抗拒」與「壓制意願」之間隔著數年刑期;無論您站在哪一方,這條界線的攻防都值得儘早尋求專業協助。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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