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
【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 「對於違法行為之認識,並不要求行為人確切認識處罰之規定,僅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且法律頒布,國民有知法之義務,行為人即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不可擅為主張不知。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均就其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竟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行為之事實表示認罪(見第一審卷第28頁背面、原審卷第69、85頁),原判決復說明上訴人之自白如何與事實相符,足認上訴人非無違法性之認識。其向本院為上開爭辯,顯屬無稽。」
【律師看法】
人民有知法義務,不得主張因不知法律,不具違法性認識而違法。
#桃園律師 #桃園法律事務所 #違法性認識 #知法義務
-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