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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
108年度民議字第1號提案
機師甲與航空公司簽訂聘僱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為15年,若甲違約離職,應賠償訓練費用及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6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乙所負保證人責任之法律性質為何?
決議:
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之區別: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的適用,債權人須先對債務人求償未果後,才可以對保證人求償。但如果有約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此時保證人受到契約的拘束,仍然無法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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