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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相關重要判決(一)-訴訟律師/桃園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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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

    「修正後刑法利得沒收除具有排除犯罪誘因以預防犯罪之目的外,同時得以導正受損之合法財產恢復秩序,並兼顧被害人受損權益。依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從而,當國家剝奪行為人的犯罪利得時,必然衝擊被害人向行為人透過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彌補其所受損害之利益。故刑法參考其他國家立法例,設計發還被害人條款,特於本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立法理由則謂:「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亦即被害人民法上求償權優先於國庫利得沒收權,已揭櫫刑法上利得沒收係採「被害人優先原則」

     

    此優先發還被害人制度具有雙重目的,一為國家不應與民爭利,既然利得來自被害人,發還被害人合乎情理。二為行為人不必為其行為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兩次支付義務,即可避免行為人陷入可能一方面須面臨被害人求償,另一方面恐遭法院沒收犯罪利得之雙重剝奪困境。故一旦犯罪利得發還被害人,若其求償權已獲得全額滿足,行為人即不再坐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特別預防之效果,且合法財產秩序亦已回復,則利得沒收之目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

     

    在此原則下,於數行為人共同犯罪時,因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274條復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倘被害人僅為一人,而於犯罪行為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被害人為全部給付時,因犯罪利得已全然回歸被害人,其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此時即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相對地,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此由前述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立法理由載有:「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等語亦可印證。」

     

    【律師看法】

    於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受完全滿足後,即不應另行宣告沒收,以符「利得沒收封鎖」效果。

     

     

     

    #桃園律師 #桃園法律事務所 # 沒收 #利得沒收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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