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同維新訊 > 毀損案件無罪-刑事律師/桃園刑事律師

毀損案件無罪-刑事律師/桃園刑事律師
  • 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

    本所當事人A與徐○○二人前為男女朋友,在民國106 年間某日一同入住○○汽車旅館○○○號房,事後二人於不同時間離開該旅館後,旅館負責人○○○發現房間內物品遭到毀損,因而對A及徐○○提出毀損告訴。

     

    本案委由蔡孟遑律師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本所當事人A之心證極為不利,直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對徐○○則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A因罹患重病,長期服用安眠藥物,有記憶片段之後遺症,所以其對事發當日旅館房內物品是誰毀損及如何毀損等情況,均向檢察官表示不知情、忘記了。反之,徐○○則堅決指稱房內全部的物品都是A所毀損,因此,檢察官對A之心證非常不利,並認為A所述均不實在,而全盤採信徐○○之說詞,直接認定A就是毀損房內物品之人,並無其他可能性,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階段,辯護人積極尋找證據,並發現卷內證據瑕疵之處:

    辯護人發現檢察官所檢陳之毀損照片並非事發當日之照片,後續檢警雖補陳照片,但已離事發時間一年餘,故仍無法證明該補陳之照片為事發當日之照片【#張冠李戴】。

     

    再者,辯護人當庭詰問徐○○時,亦發現徐○○講話前後矛盾,不可採信,況且,如果不是A毀損物品,就是徐○○所為,依照人性,徐○○怎麼可能自己承認毀損行為呢?顯然徐○○證詞可信性極低【#利害關係人具瑕疵之證詞】。

     

    辯護人亦提供相關證據,以佐證A因長期服用安眠藥物,且藥品副作用確實有可能使A不記得當日事發經過,所以A之前向檢察官表示「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不知道物品遭何人毀損」等語,並非說謊,更非推卸責任之說詞,否則A為何不直接將責任推給徐○○,堅決指稱房內物品都是徐○○所毀損?【#解釋令人起疑之說詞】。

     

    三、案件結果—無罪判決:

    法院最後接受辯護人之主張,諭知A無罪,且判決理由亦載明:「本案證據之檢陳草率、徐○○證詞證明力極為簿弱,不適於作為對被告不利之唯一認定,且A服用安眠藥物後,確有可能對案發經過不復記憶,此仍不得用以證明真正毀損旅館房內物品之人即為A。於此階段下,案情仍屬混沌不明,仍有令A、徐○○2 人當庭對質釐清之必要,然檢察官逕將徐○○為不起訴,益陷案情於膠著不明。」乙節,顯與辯護人上述主張及訴訟策略相同。

     

    四、法律小知識: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若被告所涉案件為「輕罪案件」,例如:可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等刑事案件,得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或由法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以簡化、快捷地終結行事訴訟程序,這樣不僅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讓法官可以將心力花在重大的刑事犯罪上,也可以讓被告減少訴訟之累。

     

    因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法院可以不開庭,直接依檢察官所檢陳的卷宗資料將被告定罪科刑,所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一定的條件,也就是從現存證據來觀察,被告的犯罪行為已經很明確了,或是被告已自白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否則,如果在案情膠著、被告否認犯罪的情況下,檢察官仍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又未能明察,也未開庭審理,即有造成錯判、冤罪的可能性

     

    以本件案例觀察,A並無自白其毀損物品之行為,且卷內現存證據不僅張冠李戴,更不足證明A的毀損行為,在未釐清相關案情前,檢察官僅聽取徐○○片面之言,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卻對徐○○為不起訴處分,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更造成本案有錯判或冤罪之可能性。

     

    五、律師建議:

    如果對於所涉犯之案件有爭執,或是想與對方商談和解,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一定要儘速找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因為法院很有可能不開庭直接下判決,一旦判決後則為時已晚,縱事後積極補救,已非對您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 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