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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還是傷害罪?一文搞懂殺人故意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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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殺人未遂?: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二、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區別:行為結果與法律適用

     三、殺人未遂的刑責:量刑標準及減刑條件

     四、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殺人未遂?相關案例解析

       五、實務中的關鍵與建議

     

    近期時事新聞中,某藝人涉嫌對Uber司機施暴,案發初期,檢警以「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然而,經法院審理後,罪名改為「傷害罪」,並裁定交保。在刑事案件中,「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刑責差距甚大,儘管兩者結果皆為被害人受傷未死亡,但法院對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的認定,存在數個關鍵的判斷標準。對被害人與行為人而言,理解兩罪的差異、殺人未遂的刑責與減刑條件,對後續訴訟策略的擬定至關重要。

     

    本文將從法律定義、刑責標準、減刑條件及相關案例解析,闡述「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區別,協助您更清晰掌握相關法律責任。

     

    一、什麼是殺人未遂?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1.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271條第1、2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依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構成殺人未遂的要件
       法院認定殺人未遂時,會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 主觀要件: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即明確想致人於死;或間接故意,即預見死亡可能性仍放任結果發生)。
    • 客觀要件:行為是否已進入實行階段(如開槍、持刀刺向要害),而非僅停留於預備階段。
    • 未遂原因:死亡結果未發生,可能是因受害人反抗、第三人介入或醫療搶救等外力所致。

     

    例如,若某人持刀刺向他人心臟但未致命,法院可能認定為殺人未遂;若僅劃傷手臂作為警告,則多屬傷害罪。

     

    二、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區別:行為結果與法律適用

    1.兩罪的核心差異

    比較項目

    殺人未遂

    傷害罪

    主觀犯意

    以致人於死為目的

    只具傷害故意,無殺人故意

    行為方式

    以直接或間接故意方式攻擊頭部、心臟等致命部位

    攻擊四肢、背部等非致命部位

    受害人結果

    受傷

    受傷

    刑責

    殺人罪依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殺人未遂罪依同條第 2 項,可減輕刑責,通常判決時會酌減刑度,但法院仍可依個案情況裁量。

    傷害罪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則依同條第 2 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將根據傷勢嚴重程度、加害人行為方式及動機,裁量刑度。

     

     


     

    2.法院如何區分兩罪?
    法院主要透過下列因素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犯意:

     

    • 攻擊部位:是否針對要害(如頭部槍擊 vs. 手臂刀傷)。
    • 行為持續性:是否多次攻擊致命部位。
    • 犯罪動機:是否涉及報復或深仇大恨。
    • 兇器性質:是否為致命性武器。


    若行為人持刀連刺被害人胸口數次,即使未致命,法院可能認定為殺人未遂;若僅揮拳毆打致傷,則多屬傷害罪。在藝人案件中,若施暴未針對要害或缺乏持續攻擊證據,法院可能因此改判傷害罪。

     

    三、殺人未遂的刑責:量刑標準及減刑條件

     

    1.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殺人未遂的量刑,通常會考量下列因素來決定是否減刑:

    • 案件情節的嚴重程度(如是否預謀、犯案工具)
    • 是否具有累犯記錄
    • 犯後態度(是否自首、是否願意賠償被害人)
    • 案件是否涉及特殊情況(如情緒狀態、精神疾病)

     

    2.減刑條件

    • 自首
      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可作為減刑因素,若行為人在犯罪後,尚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方或有偵查權的機關主動陳述犯罪事實,坦承犯行,法院可能考量其悔意,酌情減刑。

       
    • 中止
      依刑法第 27 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 和解與賠償,或達情堪憫恕
      雖殺人未遂屬非告訴乃論罪,和解不影響起訴,但法院可能視其為悔意表現,於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時酌減刑度。傷害罪則屬告訴乃論,和解可直接撤告而為不受理判決,這是與殺人未遂的重大差異。

     

    四、法院如何認定構成殺人未遂?相關案例解析

    1.法院認定標準
    法院在判斷殺人未遂時,會根據下列標準綜合判斷成立殺人未遂罪抑或傷害罪:

    • 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否預謀)
    • 攻擊方式及攻擊部位(是否針對致命部位攻擊)
    • 犯罪後的行為(是否試圖補刀、是否有悔意)
    • 兇器類別(是否容易致人於死)
    • 行兇之具體過程(是否有預謀、是否連續攻擊致命部位)
    • 傷痕之多寡輕重(刀痕是否很深)

     

    2.相關判決

    • 案例1: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6857 號判決意旨
      加害人有無殺人之犯意,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欲判斷其主觀上之犯意究係殺人或傷害,應就外在之一切證據,詳查審認,舉凡其犯罪之動機、兇器類別、行兇之具體過程、傷痕之多寡輕重、傷勢程度、案發當時之情境、犯後態度等,綜合研析,作為認定之基礎;亦即在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或傷害之故意,即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並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道之輕重、行為時現場爭執之時空背景、被害人受傷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加以研判。

    • 案例2: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92 號判決意旨
      綜言之,殺人未遂罪或普通傷害罪之區別,以行為人於加害時內在主觀之心理狀態,是否明知或預見足以致人於死或普通傷害之故意為斷,而該等犯意之判斷,應審酌衡量事發經過之相關事證,包括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仇隙,足以引發何種動機,衝突的起因及時空背景等客觀環境、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道是否猛烈、行為人下手之部位、所用凶器、攻擊後之後續動作,被害人所受之傷勢,受傷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參酌社會一般經驗、論理法則綜合判斷。

    • 案例3: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2588 號判決意旨
      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之最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犯意之不同,行為人除蓄意戕害他人之生命已臻明確外,仍須由行為人行為時之客觀情狀,以認定其犯意之所在。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另按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加害行為時,即有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始足當之,而此一主觀之要件,既關係罪責之成立與否,自應憑證據予以證明,且不容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而依上開法院判決見解可見,法院在認定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罪時,多會以各種客觀事證綜合考量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殺人故意,包括: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是否有仇怨、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突然使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的力度是否猛烈足以使人斃命、被害人的傷勢如何、攻擊後的後續動作是否意在取被害人性命等等,都會以來判斷行為人內心的主觀犯意。
     

    而究屬殺人未遂或傷害,除了在刑度上相差甚遠外,亦會與被害人能否撤告有關。如果是屬於傷害罪,只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對方願意撤回告訴,法院就可以為不受理判決;相反,如果是構成殺人未遂,後續即使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仍會下判決,只是會在刑度上考量和解的部分。因此,如果您或親友遇到類似情況,必須意識到這類案件必須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建議及早諮詢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並根據具體情況擬定最佳訴訟策略,力求獲得最有利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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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實務中的關鍵與建議

    區分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關鍵在於:

    • 行為人角度:若被控殺人未遂,可強調欠缺殺人故意(如攻擊非要害、未持續施暴)爭取罪名變更為傷害罪;或自首、中止、和解等,爭取減刑。
    • 被害人角度:若要主張被告屬殺人未遂,需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具致死意圖,如被告預謀、兇器極易致人於死、連續攻擊要害、事後放任、傷勢鑑定報告等。
    • 證據蒐集:現場錄影、醫療紀錄、目擊證詞等,都是影響判決的重要因素。

     

    本所成功案件可參考:

    殺人未遂等案件不起訴

    殺人未遂案件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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