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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O號民事裁定
一、案件事實:
本所當事人A因與家人爭執後,於民國95年獨自前往美國後,即未再返台,亦未與家人聯繫,故其家人於106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獲准。A於美國欲向駐美辦事處補領戶籍等資料時,始發現因受死亡宣告而除戶,因而需提起訴訟撤銷原核發之死亡宣告。
本案委由蔡孟遑律師、黃一鳴律師及張峻豪律師共同擔任訴訟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經訴訟代理人研究分析後,本件重點在於如何於A未能返臺之狀況下,證明本人與受死亡宣告人為同一人。
本件係以提供客觀證據如舊護照、A持有之過去物件為主,輔以A以視訊開庭方式,當庭與關係人確認往昔細節,確認A為受死亡宣告之本人無誤。
三、案件結果—撤銷原核發之死亡宣告:
法院認為A當庭可明確陳述相關細節,並經法院勘驗本人與照片等文件相符,故准予撤銷死亡宣告。
四、法律小知識:
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簡單來說,死亡宣告是在某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後,由法院推定其死亡的法律手段。它並非確認事實上的死亡,而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在受死亡宣告後,各項法律上權利均會與真正死亡後相同,如可開啟繼承程序、申請保險理賠等。若日後發現受死亡宣告人仍生存,則需向法院聲請撤銷,以回復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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