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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法速覽:新法重點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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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詐騙犯罪在台灣日益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電話詐騙到現今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虛擬貨幣等管道進行的複雜騙局,不僅造成民眾鉅額財產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與互信。為因應此嚴峻挑戰,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

     

    本文旨在解析新法的立法目的、重點內容、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影響,以及民眾應如何自保與尋求協助。無論您是不幸的受害者,或是可能無意間捲入詐騙案件的民眾,甚至是需要遵循新規範的企業主,都能透過本文更了解這部重要的新法規。(相關文章請參考:遇到詐騙怎麼辦?報案、提告、求償完整流程與證據重點)

     

    ▶ 文章目錄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對象

     二、詐防條例加重特定行為之刑責

     三、詐防條例與刑法詐欺罪之關係

     四、詐防條例對被害人提供之協助

     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常見問題 Q&A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對象

    • 詐欺犯罪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針對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因此,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不適用本條例所規定的特別加重處罰

    • 主要規範對象: 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本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這些對象包括:
      • 金融機構: 指洗錢防制法定義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等。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 即俗稱的「幣商」,依洗錢防制法指定,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交易監控等。
      • 電信事業: 指依電信管理法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
      •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包含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如Google、Meta)、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如綠界)、電商業者(如PChome、momo)、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等。

     

    二、詐防條例加重特定行為之刑責

    為了有效遏止詐騙犯罪,並剝奪犯罪誘因,詐防條例大幅提高了特定詐欺行為的刑責,並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

    • 高額詐欺罪(第43條): 針對詐騙所得金額達到一定門檻的加重詐欺犯,設有兩級加重刑責:
      • 詐騙所得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 詐騙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 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第44條第1項): 如果是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第1項第2款),並且同時符合以下任一情況,刑責將再加重二分之一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刑法第339-4第1項第1款)。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媒體對公眾散布(刑法第339-4第1項第3款)。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如Deepfake)(刑法第339-4第1項第4款)。
      • 中華民國領域外,使用供詐欺犯罪所用的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 這種加重規定,明確鎖定了現代詐騙集團常用的犯罪手法,例如假冒檢警、利用網路或社群平台散布假投資訊息、使用AI變臉或變聲技術,以及將機房設在海外等行為。

    • 嚴懲首腦(第44條第2項): 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並犯前述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的首腦,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連帶處罰(第45條): 若法人(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詐欺罪,除了處罰行為人外,該法人或其雇主(自然人)也要被科處相對應的罰金。但若法人或雇主本身是被害人,或能證明已盡力監督防止犯罪發生,則可免除。

    • 擴大沒收範圍(第48條): 為了徹底剝奪犯罪所得,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例如:手機、電腦、車輛),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此外,若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尚能支配其他來自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物或利益(即使與本次詐欺案無直接關聯),也應一併沒收。這大大增加了追討不法所得的可能性。

    • 提高假釋門檻(第49條): 考量詐欺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新法提高了假釋門檻。一般有期徒刑的詐欺犯,需服刑超過三分之二(原為二分之一);累犯則需服刑超過四分之三(原為三分之二),才能聲請假釋。更嚴格的是,若屬於三犯詐欺罪者(假釋中或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則一律不得假釋

     

    這些加重處罰、擴大沒收與提高假釋門檻的規定,共同構成了一個更嚴厲的懲罰體系。過去詐欺罪常被詬病刑度過輕,難以嚇阻犯罪。新法透過大幅提高刑期與罰金上限,特別是針對高額詐騙與集團首腦,並配合更嚴格的假釋條件與沒收規定,旨在徹底改變詐騙犯罪「低風險、高報酬」的印象,從經濟上與自由上增加其犯罪成本,以期達到更有效的嚇阻效果。

     

    三、詐防條例與刑法詐欺罪之關係

    許多民眾可能疑惑,刑法原本就有處罰詐欺罪的規定,為何還要另外制定詐防條例?兩者之間是什麼關係?

     

    (一)刑法詐欺罪規定

    •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為。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 針對特定情況加重處罰,例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利用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等。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詐防條例的特別法地位

    詐防條例相對於刑法中的詐欺罪章,屬於「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當一個詐欺行為同時符合刑法和詐防條例的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詐防條例的規定。

     

    具體來說,如果詐騙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的要件,並且達到詐防條例第43條規定的高額門檻(500萬元以上),或是符合第44條規定的複合型態加重情況(如三人以上共犯且結合特定手法或境外犯案),那麼法院在論罪科刑時,就必須適用詐防條例所規定的更高刑度(例如3年以上10年以下,甚至5年以上12年以下)以及更高的罰金,同時也要適用詐防條例關於假釋門檻(第49條)和沒收(第48條)的特別規定。

     

    (三)與洗錢防制法的關係

    詐欺犯罪往往與洗錢行為密不可分,詐騙所得的金錢需要透過各種方式(如人頭帳戶轉帳、購買虛擬貨幣、層層匯款)來掩飾或隱匿其非法來源,構成洗錢犯罪。因此,涉及詐騙集團的案件,被告除了可能觸犯詐防條例或刑法的詐欺罪外,也常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如第14條一般洗錢罪、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罪、第15條之2無故提供帳戶罪等)。

     

    因此針對詐騙集團的修法中,也包含了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例如加強對虛擬資產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的規範、提高罰則等,顯示政府意圖從金流端加強管制。實務上,被告可能因同一提供帳戶或處理贓款的行為,同時被起訴詐欺幫助犯及洗錢罪,兩罪之間如何競合論處、刑度如何比較(尤其在新舊法交替期間),往往成為訴訟上的爭點。

     

    詐防條例與刑法詐欺罪比較簡表

    特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39-4 (加重詐欺)

    刑法第339 (普通詐欺)

    主要適用範圍

    符合§339-4且達高額門檻(§43) 或符合複合加重條件(§44)

    冒用名義、三人共犯、媒體散布、科技偽造等

    一般性詐術騙取財物

    主要刑責門檻

    3年以上 (500萬↑) / 5年以上 (1億↑)

    1年以上

    5年以下

    最高刑期

    10年 / 12年 (首腦可達12年)

    7年

    5年

    最高罰金

    3千萬 / 3億 (首腦可達3億)

    1百萬

    50萬

    複合加重規定

    有 (刑責加重1/2)

    無 (但本身即為加重類型)

    假釋規定

    門檻提高 (2/3, 累犯3/4, 三犯不得假釋)

    適用刑法一般規定 (1/2, 累犯2/3)

    適用刑法一般規定 (1/2, 累犯2/3)

    窩裡反條款 (減免刑)

    有 (§46, §47)

    無 (但可依《刑法》§62自首減刑)

    無 (但可依《刑法》§62自首減刑)

     

    註:本表為簡要比較,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與完整法條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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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詐防條例對被害人提供之協助

    詐騙犯罪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更可能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詐防條例除了加重對加害者的處罰外,也增設了多項保護被害人的措施,希望能減輕被害人的負擔,並協助其追討損失、獲得支持。

     

    (一)民事訴訟上的協助

    過去被害人若想透過民事訴訟向加害者求償,常因訴訟費用、程序繁瑣等因素而卻步。新法針對此點提供了具體協助:

    •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與執行費(第54條): 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對判決提起上訴時,可以暫時免繳納第一審、第二審或第三審的裁判費。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納執行費。降低了被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門檻,讓被害人更有意願及能力去追討損失。

    • 降低保全程序擔保金(第54條): 被害人為了防止加害人脫產,常需要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查封對方財產。過去法院可能會要求提供相當金額的擔保金,對被害人造成額外負擔。新法規定,法院命被害人提供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這能有效減輕被害人保全債權的經濟壓力。

    • 選定當事人(團體訴訟)(第55條): 在大型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眾多。新法規定,如果多數被害人基於同一詐欺事實,所主張的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例如:都是投資某個假平台受騙),可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被害人進行民事訴訟。這種類似團體訴訟的機制,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省被害人個別起訴的時間與成本。

     

    (二)款項返還機制的強化

    • 警示帳戶內未提領款項之發還(第11條): 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幣商)接獲警察機關的警示通報後,若發現該警示帳戶內尚有被害人匯入且尚未被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例如:被害人已報案、權屬無爭議),得依通知機關(通常是警察機關)的通知,將該筆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給被害人

    • 刑事程序中促成賠償(第53條):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前,或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讓被告有機會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若被告在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檢察官應於起訴書中敘明,並可建請法院審酌量刑。這也間接鼓勵被告積極賠償被害人,以換取較輕的處分或刑責。

     

    (三)諮詢與支援服務

    • 諮詢通報窗口(第52條): 強化現有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及其他檢舉通報管道,提供被害人關於詐騙問題的諮詢、案件通報,並可轉介相關機關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

    • 法律扶助資訊告知(第52條): 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現詐欺被害人可能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應主動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扶助,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常見問題 Q&A

    新法上路,許多民眾可能仍有疑問。本所整理了幾個常見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釐清觀念:

     

    Q1: 我只是提供銀行帳戶/幫忙領個錢,也會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麼重的法律嗎?

    A1: 不一定,但風險很高。詐防條例主要針對的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以及本條例規定的高額、複合型態詐欺。單純提供帳戶或擔任車手,是否構成「共犯」並適用重罰,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您的行為是在幫助詐騙集團。如果您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被騙、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則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但若無法證明,或情節被認定符合加重詐欺的共犯結構,就可能適用詐防條例的條款。由於法律判斷複雜,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評估。

     

    Q2: 我的帳戶被凍結變成警示帳戶了,該怎麼辦?會不會有刑責?

    A2: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表示可能有被害人報案指稱您的帳戶涉及詐騙匯款。您很有可能已被列為詐欺或洗錢的嫌疑人。請務必:1. 冷靜下來,向銀行確認狀況。2. 回想帳戶為何會被他人使用,並完整保留所有相關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徵才廣告等證據。3. 強烈建議在收到警局通知或自行前往說明前,先諮詢律師。律師能協助您分析案情、整理證據、擬定對策,並陪同您製作筆錄,避免因不諳法律而影響自身權益。是否有刑責,需視個案證據認定您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Q3: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跟刑法詐欺罪有什麼不一樣?罰比較重嗎?

    A3: 詐防條例是刑法詐欺罪的「特別法」。它主要針對刑法§339-4的加重詐欺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如詐騙金額達500萬以上、使用特定複合手法、境外犯案、集團首腦等)科處更重的刑罰(最高可達12年徒刑、3億罰金),並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與擴大沒收規定。普通詐欺(§339)原則上不適用此條例。詳情可參考本文第四點的比較說明與表格。

     

    Q4: 如果我是詐騙受害者,有機會拿回被騙的錢嗎?新法有什麼幫助?

    A4: 追回款項有一定難度,但新法提供了更多協助。首先,應立即報警(撥打165或至警局),讓警方能盡快通報銀行凍結可疑帳戶。若款項尚未被提領,詐防條例第11條規定有機會由銀行依通知發還給您。此外,新法大幅降低了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的門檻,可以暫免繳納裁判費與執行費,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也降低。對於多數被害人的案件,還可透過選定代表人進行類似團體訴訟。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合您的求償途徑。

     

    Q5: 被告詐欺後,如果跟被害人和解,是不是就沒事了?可以撤告嗎?

    A5: 詐欺罪(無論普通或加重)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一旦檢警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即會依法偵辦,被害人無法撤回告訴。因此,即使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刑事程序仍會繼續進行。但是,和解對於爭取較有利的處分結果非常重要。若能在偵查中達成和解,有助於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若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和解則有助於向法官爭取緩刑或較輕的刑度。若獲得緩起訴或緩刑且期滿未被撤銷,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Q6: 聽說新法有「窩裡反條款」,自首或承認犯罪一定可以減刑或免刑嗎?

    A6: 不一定保證。詐防條例第46條(自首)和第47條(偵審中自白)確實提供了減刑或免刑的機會,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包括主動自首或始終自白,並且必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能否獲得減刑或免刑,以及減免的程度,最終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裁量。若能因您的配合而查獲首腦或扣押全部所得,獲得免刑的可能性較高。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適用條件與最佳策略。

     

    Q7: 我是經營網路平台/電商/第三方支付/遊戲業的,新法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和責任?

    A7: 詐防條例對數位經濟產業課予了更明確的防詐義務。例如:

    •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 需驗證廣告主身分、揭露廣告資訊(含AI生成標示)、指定境內法律代表、建立詐欺廣告處理通報機制、配合下架等。

    • 第三方支付業者: 需落實客戶身分確認(KYC)、監控可疑交易、保存交易紀錄、配合對可疑帳戶採取控管措施等。

    • 電商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 需配合主管機關或檢警通知,對涉詐帳號採取限制或停止服務等措施,並保存用戶資料及交易紀錄。 違反相關義務可能面臨高額罰鍰。建議相關業者詳閱法規,檢視並強化內部的防詐機制與法遵流程,必要時可諮詢律師意見。

     

    本所長期深耕各類民刑事案件,對於詐欺、洗錢等相關案件具有豐富的處理經驗。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不幸成為詐騙受害者,或因故被捲入詐欺案件而面臨司法調查,請不要猶豫,立即與我們聯繫。讓我們以專業的法律知識與實務經驗,為您提供最即時、最有效的法律支援,協助您度過難關,捍衛您的權益。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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