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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因稅務、貸款或信任親友等各種原因,將房產登記於他人名下?這種台灣常見的「借名登記」(俗稱「借人頭」),指實際擁有人(借名者)與他人(出名者)約定,將財產登記於出名者,但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及處分的法律關係。然而,由於我國法規就借名登記並無特別規範,因此衍生諸多風險及爭議。
本文旨在提供全面的介紹及說明,幫助民眾了解借名登記的定義、要件、風險、主張權利方法及其與贈與的區別。透過實務見解與常見問題剖析,協助釐清相關法規爭議及權利保障方式。
▶ 文章目錄
一、「借名登記」是什麼?定義、成立要件與法律性質
二、「借名登記」的常見樣態
三、「借名登記」的風險
四、如何主張「借名登記」?
五、「借名登記」還是「贈與」?法院判斷的關鍵差異
六、成年監護制度常見問答
七、「借名登記」常見問題Q&A
一、「借名登記」是什麼?定義、成立要件與法律性質
(一)「借名登記」的定義
「借名登記」指當事人約定,實際所有權人(借名者)將財產(常見為不動產)以他人(出名者,即所謂的「人頭」)名義登記,但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及處分,出名者僅同意出名之契約。此安排多基於信任而生,但在不動產登記公示力下,該不動產對外推定為出名者所有。
(二)「借名登記契約」的成立要件
依法院實務,有效借名登記契約通常需具備四要件:
1.雙方合意: 借名者與出名者明確同意以出名者名義登記,但實際權利歸屬借名者。即需雙方就「一方將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達成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財產登記: 借名者確實將其財產登記於出名者名下。
3.借名者管理使用處分: 財產實際上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及處分,如修繕、出租、收租及負擔稅費等。此為日後爭訟重要判斷依據(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判決)。
4.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 契約內容與目的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如為規避資格限制、逃稅、脫產、使欠缺自耕能力者取得農地等情形,契約均可能無效(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意旨)。
(三)「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
「借名登記」屬民法未明文規定的「無名契約」。因側重信任及出名者為借名者處理事務,法院實務多認其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90 號判決意旨)。
此意味委任契約中受任人返還事務所收取金錢、物品、孳息及終止時返還標的物等規定,均適用於借名登記糾紛,如借名者請求返還財產可類推民法第541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度重上字第 6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借名登記」的常見樣態
「借名登記」普遍,常見動機包括:
1.稅務規劃與風險分散: 為規避不動產之累進稅率等。
2.取得特定資格限制之財產: 如國宅、農地等,然規避資格限制的借名登記法院通常認定為無效(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判決)。
3.信用條件不佳: 借用信用良好者名義貸款。
4.規避債務強制執行: 試圖脫產。
5.家庭內部財務安排或隱匿財產: 如父母為子女購房但保留控制權,或夫妻隱匿財產。
須注意者,並非只要有簽訂借名登記契約,該契約即屬有效。如屬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如涉及規避資格限制時,契約可能自始無效。
三、「借名登記」的風險
如未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借名登記」有重大風險:
1.出名人反悔或擅自處分財產: 出名人否認借名或擅自出售、贈與、設定抵押。若第三人善意且完成登記,基於登記公信力,借名者難以取回,僅能向出名人求償。
2.出名人債務致財產遭查封拍賣: 財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若其有債務,該財產可被查封拍賣。借名者難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執行,僅能向出名人求償。
3.口說無憑,事後舉證困難: 無書面契約下,關係生變或一方過世,借名者證明關係存在極難,可能敗訴或被認定為贈與(詳下述)。
4.契約因違法違俗而自始無效: 若目的為規避法規、逃稅、脫產等,契約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無效。借名者無法依無效契約請求返還。
這些風險常相互影響,如無書面使出名人易反悔;目的不法使救濟更難。法律傾向保護善意第三人,一旦財產合法移轉善意第三人,借名者通常難取回原物,凸顯事前預防之重要。
四、如何主張「借名登記」?
(一)舉證責任的歸屬
民事訴訟採「誰主張,誰舉證」,故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方(通常為借名者)須就契約成立負舉證責任。借名者需提足夠證據證明雙方有借名合意,非贈與等。若原告證據不足,即使被告抗辯舉證不足,仍可能敗訴。
(二)關鍵證據的搜集與提出
為說服法院,借名者應搜集並提出以下關鍵證據,法院會綜合判斷:
1.書面借名登記契約: 最直接有力證據,詳載雙方資料、標的物、借名合意、管理權歸屬、稅費負擔、返還條件等。
2.出資證明: 證明購產資金由借名者支付,如買賣契約、匯款紀錄、貸款證明、稅費單據等。
3.款項金流軌跡: 其他重大支出如修繕、裝潢費用由借名者負擔的證明。
4.實際管理使用證明: 證明財產由借名者管理使用,如繳納稅費單據、租賃契約及收益證明、權狀保管、事務決定權等。
5.人證: 知情代書、房仲、親友等出庭作證。
6.其他相關文件: 足以間接證明關係的書信、對話紀錄等。
證據愈多元完整且能相互印證,成功主張機會愈高。
(三)舉證要點
1.證明「合意」存在的證據
- 書面協議:包括借名登記同意書、聲明書等直接證明合意的書面文件。
- 對話紀錄:Line、WhatsApp、電子郵件等通訊內容中提及借名安排的對話。
- 證人證詞:共同親友、代書、仲介等第三方的證言(需注意證人可信度)。
2. 證明「實際權利歸屬」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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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流向:完整購屋款項支付證明(如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強調需證明資金來源)
- 頭期款轉帳紀錄。
- 貸款繳納證明(每月房貸由誰支付)。
- 相關稅費(地價稅、房屋稅)繳納紀錄。
- 實際使用事實:
- 水電瓦斯費繳納單據。
- 裝修工程合約與付款證明。
- 居住事實證明(住居所申報、戶籍資料)。
- 重要文件保管: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由誰持有(如108年度重訴字第95號考量所有權狀持有狀況)
3. 輔助性證據
- 前後財產變動:出名者財力與購置標的明顯不符的證明。
- 相關法律行為:如以該不動產擔保借款時的真實借款人證明。
- 稅務申報:實際權利人申報租賃收入或財產交易的紀錄。
(四)證據蒐集策略
1.時間軸建立:依時間順序整理從購置到爭議發生的所有相關文件
- 包括看屋、簽約、付款、稅費、使用等各階段證明
2.金流還原:
- 收集所有相關帳戶往來明細
- 現金提領與存款的時點對應
3.間接證據補強:
- 親友間贈與或借貸關係的佐證
- 出名者與實際權利人間的其他財產安排
(五)法院審查標準
- 證據的連續性與一致性(如104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強調「證據鏈」的重要性)
- 生活經驗合理性(出名者的經濟能力是否與購置行為相符)
五、「借名登記」還是「贈與」?法院判斷的關鍵差異
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常有「借名登記」或「贈與」之爭,法律效果迥異。法院判斷時,非僅憑單方主張,而是審酌所有證據探究當事人真意。關鍵因素包括:
1.當事人的真意:是贈與合意,或僅借名而所有權未移轉?
資金流向:完整購屋款項支付證明(如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
- 借名登記:當事人無移轉所有權真意,僅借用名義(如101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
- 贈與:當事人有無償移轉所有權的真意(如110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判決)。
2.書面契約的存在與內容: 有無「借名登記協議書」或「贈與契約」。
3.資金來源與支付方式: 購買該不動產的資金由何人支付?相關稅費(如契稅、土地增值稅)、代書費、仲介費等是由何人負擔?若能證明所有款項皆由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借名者)支付,則較能支持借名登記的說法 。
- 借名登記:
✅ 購置資金由借名人全額支付。
✅ 財產管理、使用、收益由借名人主導。
✅ 出名人不參與實際決策(如112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
- 贈與:
✅ 受贈人取得完整所有權(可自由處分)。
✅ 資金來源不影響所有權移轉
✅ 贈與人不得干涉使用(如9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判決)
4.不動產的實際管理使用權歸屬: 不動產登記後,是由何人實際占有、使用、管理及處分?例如,房屋由誰居住?若有出租,租金由誰收取?房屋的修繕、維護由誰負責?相關的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管理費等,長期以來由何人繳納?若實際管理使用權仍歸屬於原出資方(借名者),則較不像已完成的贈與 。
5.權狀及印鑑由何人保管: 不動產所有權狀、相關印鑑章等重要文件由何人保管,也是法院會參酌的情狀之一。通常而言,實際所有權人會傾向自己保管這些文件。
6.當事人間的關係: 雙方的親疏遠近關係,也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在父母子女、夫妻等親等較近的關係中,基於常情,無償贈與的可能性較高。因此,若發生在這些關係中,法院可能會更審慎地檢視證據,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反證,否則推定為贈與的機會相對較高。相較之下,若雙方並無特殊親屬關係或扶養義務,則借名登記的可能性或會因其他客觀證據(如金流)而提高。
7.是否有贈與稅的申報與繳納: 若主張贈與的一方曾就該財產移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可作為支持贈與的間接證據。但未申報贈與稅,並不當然表示該移轉必非贈與,因逃漏贈與稅的情形亦可能存在。
「借名登記」與「贈與」核心差異比較表
比較面向 借名登記 贈與 法院考量重點 真實意思 暫時借用名義,所有權不移轉 無償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對方 探究締約時雙方內心真意,是否具備贈與合意。 書面約定 應有借名登記契約(協議) 可能有贈與契約書 書面約定內容是判斷基礎;若無書面,則著重其他客觀證據。 資金來源 通常由借名者支付購置款項及相關費用 資金來源不影響贈與成立,重點在無償移轉所有權意願 借名登記中,借名者出資是重要表徵。 管理使用權 借名者保有實際管理、使用、處分權 受贈人取得財產後,自行管理、使用、處分 長期由何方實際支配財產,是區分的重要指標。 權狀印鑑保管 通常由借名者保管 通常由受贈人保管 雖非絕對,但為參酌情狀之一。 稅務申報 不涉及贈與稅(除非被認定為變相贈與或逃漏稅) 應申報贈與稅 有無申報贈與稅可為間接證據,但非唯一判斷標準。 法律效果 所有權仍屬借名者,出名者僅為登記名義人 所有權移轉予受贈人 決定財產最終歸屬。 返還可能性 借名關係終止或消滅時,借名者可請求返還 贈與完成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法定撤銷原因除外) 攸關原出資方能否取回財產。 六、經典法院判決案例
認定「借名登記」的典型案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理由:兄弟間協議共同持有不動產,但登記於一人名下,法院依「資金來源」和「稅務分擔」認定為借名登記。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理由:夫妻間為節稅暫時登記,但財產實際由原所有人管理,認定為借名登記。
認定「贈與」的典型案例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理由:子女將房產登記予父母,未約定返還條件,法院認定為「孝親贈與」。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理由:原告為節稅將多筆不動產移轉子女,法院認定為贈與,因其「未保留控制權」。
七、「借名登記」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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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沒有簽任何書面契約,只是口頭約定,還能要回登記在朋友名下的房子嗎?
- A: 法律上可能成立契約,但舉證困難。需客觀證據(金流、稅單、管理使用證明、證人等)證明借名合意。證據不足可能敗訴或被認定為贈與。缺乏書面契約處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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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當初借名登記的「出名人」過世了,他的繼承人不承認,我該怎麼辦?
- A:需對全體繼承人訴請返還。證明原始契約存在困難,因相對人已死亡。更需依賴書面(若有)、金流、管理使用事實及其他證人。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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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是為了節省房屋稅和地價稅才把房子登記在小孩名下,這樣會有問題嗎?
- A: 有可能因父母子女的親屬關係,而被法院認定屬贈與,建議儘速與律師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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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要怎麼做才能防止「出名人」偷偷把我的房子賣掉或拿去抵押貸款?
- A: 最有效方法是辦理「預告登記」。辦妥後,出名人處分不動產需經您同意。簽訂詳盡書面契約並公證亦有助益,但「預告登記」保護更直接。
「借名登記」在台灣常見,但因民法無明文,多賴法院判決界定,雖能應對現實需求,卻伴隨重大法律風險:出名人反悔、擅自處分、財產遭查封、舉證困難、時效消滅、契約無效等,均可能嚴重侵害借名者權益。
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才驚覺口頭約定或信任的脆弱,不僅面臨訴訟與舉證重擔,更可能因證據不足或法律見解改變而無法取回財產。因此,事前周全法律規劃遠勝事後補救。詳盡書面契約、公證強化證據力,並善用預告登記保全權利,是降低風險的有效途徑。
若您面臨借名登記困擾(如拒絕返還、不當處分)或考慮此安排,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本所團隊經驗豐富,能提供評估、建議、草擬契約、代理協商或訴訟,以合法途徑爭取您的權益。請立即聯繫諮詢,讓專業為您財產安全護航。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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