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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數位偷拍案件頻傳。當您發現孩子疑似遭到他人惡意偷拍,內心的焦慮與憤怒可想而知。身為家長,除了立即保護孩子外,更需要理解如何啟動法律程序,為孩子討回公道,並讓加害者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
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深度解析偷拍行為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責任,希望能為您提供最明確的法律指引。
▶ 文章目錄
一、偷拍的刑事責任
二、偷拍的民事責任
三、加害者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有什麼不同?
四、律師於此類案件可協助之處
一、偷拍的刑事責任
偷拍未成年人,依其行為樣態與內容,可能觸犯以下刑責: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剝削條例):此條例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核心法規,其構成要件與刑度皆較普通刑法為重。
- 核心犯罪行為: 只要「無故」拍攝、製造、散布、販賣、或甚至只是「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即可能觸法。
- 「性影像」的廣泛定義: 指兒童或少年之性交、猥褻行為的影像,或僅是身體重要隱私部位(如性器、肛門、女性乳房)的影像。這意味著,即便沒有拍攝到猥褻行為,只要是針對這些私密部位的特寫偷拍,就會落入此條例的規範範圍。
- 刑責嚴重: 依行為是拍攝、散布或意圖營利等不同,刑責從一年以上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且多可併科高額罰金。此條例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意即一旦檢警知悉,即有主動偵辦的義務,不受被害人是否提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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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認定之相關判決:
按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1、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2、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3、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4、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8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其所有行動電話之攝影功能,由下往上攝錄乙之裙底、臀部等之身體隱私部位,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自屬於上開規定所指之性影像甚明。(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1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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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所謂「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之認定:
應由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角度,解釋本條項所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即凡兒童及少年被人拍攝性交或猥褻等色情影像之際,係因行為人刻意隱匿其事先架設錄影器材,使該兒童及少年處於不知被拍攝之狀態,以致無法對於被拍攝行為表達反對之意思,乃剝奪兒童及少年是否同意被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之選擇自由。再依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特別加以保護之觀點而言,以前述隱匿而不告知之方式偷拍或竊錄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片,顯然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之作用,就其結果而言,無異壓抑兒童及少年之意願,而使其等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之結果,應認屬本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8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725號及112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刑法相關規範:
- 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之1): 針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所謂「非公開」,是指客觀上已利用設備或環境加以隱蔽,且在主觀上不欲向公眾公開的狀態(例如:在臥室、廁所、更衣室等場所)。
- 散布竊錄內容罪 (第315條之2): 即使不是拍攝者,但若散布、播送或販賣前項竊錄之內容,亦構成犯罪。若意圖營利,刑責將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大部分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需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註: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可向主管機關要求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的犯罪影像。
律師提醒: 檢警在實務上會依據影像內容、拍攝地點、加害人意圖等因素,判斷應適用何種法規。由於法律適用複雜,且涉及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的區別,及早諮詢律師,才能擬定最有利的刑事追訴策略。
二、偷拍的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財產上損害: 若因本事件支出醫療費、心理諮商費等,可憑單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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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上損害 (精神慰撫金): 此為求償核心。偷拍行為嚴重侵害孩子的隱私權、肖像權及名譽權,對其人格權造成重大打擊,足以構成請求精神賠償的要件。法院在酌定金額時,會綜合考量:
- 雙方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
- 加害行為的惡性程度(如是否散布、是否牟利)。
- 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實際衝擊與創傷程度。
律師提醒: 您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方式的優點是無須繳納民事裁判費,能大幅減輕您的訴訟成本。民事求償有其時效性,切勿因猶豫而錯失權利。
(二)精神慰撫金金額:
- 單純偷拍(無散布):約3萬至10萬元,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253號判決就未外流照片為10萬元、外流之照片為20萬元。
- 偷拍且有散布行為:約20萬至35萬元。
- 涉及未成年人性隱私且有嚴重心理創傷:可達30萬至150萬元,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0號判決指出「次數共4次、為期長達至少半年之久,足認其散布之情節以及因此導致原告身心感到痛苦之程度均非輕微…原告主張其因此害怕接觸人群、被告多次散布給周遭朋友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內心感到痛苦等語,並提出石牌身心學診所出具診斷為「焦慮症、疑似創傷後壓力症」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堪以採信。…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 有恐嚇或威脅行為:金額會提高,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判決為50萬元。
律師提醒: 精神慰撫金金額並非固定,會視案情及被告行為而定,建議諮詢律師後由律師視案情提供建議。
三、加害者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有什麼不同?
加害者的年齡,是決定法律程序與責任的關鍵因素,兩者在處理上截然不同。
(一)當加害者為成年人:
成年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檢察官將會依據前述的兒少性剝削條例、刑法等法規提起公訴,由刑事法庭進行審判,面臨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罰。民事上,被害人也可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二)當加害者亦為未成年人(少年):
- 刑事程序轉為保護程序: 若加害者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原則上不適用成人刑事訴訟程序。案件將由少年法庭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審理。此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保護」與「教育」,而非「懲罰」。因此,少年法庭對其下的裁定稱為「保護處分」,而非「刑罰」,可能包含: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安置於福利或教養機構,或是最重的「感化教育」。
- 例外情況: 若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少年法庭法官可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回歸一般刑事程序偵辦。
- 民事責任不變,父母連帶賠償: 儘管刑事(保護)程序不同,但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絲毫不減。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加害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必須與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加害少年的父母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
律師提醒: 即使加害者是未成年人,被害家庭依然能尋求法律救濟。只是程序上轉向少年法庭,民事上則需向其父母求償。面對少年事件的特殊性,律師的介入更能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在不同法律體系下,都能獲得應有的主張與保障。
四、律師於此類案件可協助之處
面對孩子被偷拍的困境,家長往往心力交瘁。一位經驗豐富的民刑事與兒少案件律師能夠:
- 提供客觀專業的法律分析: 協助您從複雜的案情中,釐清對造可能觸犯的法條,並規劃最有效的訴訟策略。
- 指導全面且有效的蒐證方向: 確保所有證據(如對話紀錄、網頁截圖、雲端備份)的保全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在法庭上被認定為無效證據。
- 代理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 從撰寫告訴狀、陪同偵訊、開庭辯護到強制執行,由律師為您處理,讓您能更專注於陪伴與支持孩子。
- 最大化維護您的實質權益: 在刑事程序中力求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制裁,在民事程序中為孩子爭取最高額度的精神慰撫金。
- 成為家庭與司法系統間的橋樑: 在情緒激動下,家長可能會有不恰當的言行,律師能作為緩衝,理性地與檢警、法院溝通,避免任何可能影響案情的失誤。
如果您或您的孩子有相關困擾,請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我們擁有豐富的兒少案件處理經驗,將竭力為您和您的孩子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支持,捍衛權益。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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