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幫別人簽名就成立偽造文書嗎?一文搞懂偽造文書罪的紅線

幫別人簽名就成立偽造文書嗎?一文搞懂偽造文書罪的紅線
  • 全文

    是不是只要簽不是本人的名字就會成立偽造文書?如果本人來不及簽名請我幫他簽名可以嗎?許多人對於偽造文書的犯罪構成要件認定不甚瞭解,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偽造文書罪的定義、成立要件,並教您如何主張自身權益,避免無辜觸法,甚至在不幸涉入案件時,如何尋求最佳的法律途徑。

    (延伸閱讀:妨害自由罪章懶人包:構成要件、刑責、提告流程一篇搞懂公開別人個資會有問題嗎?一文搞懂個資法相關規範)

     

     ▶ 文章目錄

     一、甚麼是偽造文書罪?

     二、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態樣

     三、被告偽造文書,如何主張無罪?

     四、專業刑事律師可協助之處

        五、偽造文書罪常見問題 Q&A

     

     

     

     

     

     

     

     

    一、甚麼是偽造文書罪?

    我國刑法中關於偽造文書的罪名,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文書在社會交往及公共信用上的真實性。簡而言之,偽造文書罪處罰的是「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出不實的文書,並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根據文書的性質,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刑責也有所不同:

    文書種類

    內容舉例

    刑責

    偽造私文書

    契約、借據、收據、和解書、遺囑、會議紀錄等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文書

    身分證、戶籍謄本、駕照、政府機關的公文或證明等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特種文書

    畢業證書、醫師診斷證明書、護照、專業證照等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馬上預約法律諮詢

     

    二、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態樣

    許多民眾對於偽造文書的認知,常停留在模仿他人簽名或盜用印章。然而,在實務上,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遠不止於此。以下列舉常見的案例,提醒您多加注意:

    • 代簽授權不明確: 即使獲得對方口頭同意代簽文件,但若事後對方反悔或主張授權範圍不符,在缺乏書面授權證明的狀況下,代簽人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權製作文書,進而構成偽造文書罪。
    • 修改文件內容: 在他人製作的文件上,即使是看似微不足道的修改,例如塗改契約金額、延長合約期限、或是在會議紀錄上添加不實內容,只要未經授權,就屬於「變造」文書的行為,同樣觸法。
    • 虛報資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辦理戶政登記、公司變更登記或報案時,若提供不實的資料,導致公務員在公文書上記載了錯誤的資訊,這種行為雖然不是自己親手偽造,但仍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刑責與偽造文書相當。
    • 製作不實的會議紀錄或薪資證明: 為了申請貸款或其他目的,而製作內容不實的公司會議紀錄或拉高薪資證明,即便印章是真的,但因內容虛偽,仍會成立偽造文書。
    • 在交通違規單上冒名簽收:假冒他人名義在罰單上簽名,屬「無製作權人製作文書」,使警察機關誤認送達,足生損害於名義人及公權力機關,會成立偽造文書。

     

    三、被告偽造文書,如何主張無罪?

    若不幸被指控偽造文書,須細心分析瞭解可主張的權利。在法律上,仍有多種可以主張無罪的辯護方向:

    1.客觀上非無權製作 這是最直接的抗辯理由。您可以提出證據,例如書面的授權書、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明您的行為是在被冒名者的授權範圍內,係有權製作之人,並非無權製作,不成立偽造文書。

    • 相類判決: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之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亦無偽造之可言(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545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無形之偽造」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亦即在偽造私文書之場合,僅處罰有形之偽造,不處罰無形之偽造(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2.主觀上欠缺「偽造故意」: 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主觀上必須要有「明知無權製作而故意為之」的意圖。若您能證明自己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誤以為有權製作,例如長期以來皆有代簽習慣且對方均未表示反對,或因情況緊急且符合對方利益而代簽,或可爭取檢察官或法官的認可,認定您缺乏犯罪故意。

    • 相類判決:被告於96年1月10日辦理系爭建物之稅籍變更及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之時,既認為其已得到告訴人之同意而為告訴人辦理上開事項,即難認為其有何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主觀故意可言。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僅得證明被告確有佔用系爭建物暨系爭建物稅籍確有變更等事實,惟尚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竊佔之不法所有意圖及使公務人登載不實之主觀故意,應認被告此部分之罪嫌尚有不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意旨參照)。

    3.爭執「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此為本罪重要的構成要件。若您的行為,客觀上並不足以對任何人(包括政府機關)的權益造成任何潛在的損害,例如僅是開玩笑性質的塗鴉,或製作的文書內容完全真實,只是冒用了他人名義,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或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的空間。

    • 相類判決: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存證信函」性質上僅係本人將其意思表示通知被告之證明文書,故被告冒丁○○名義發存證信函之行為,係替丁○○主張權利,是縱使被告確有冒名發信之行為,權利受損害之人亦為被冒名人丁○○;反之,存證信函之收件者即告訴人丙○○,既單純接受寄件人之意思通知,尚難謂遭受任何損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52號判決意旨參照)。

    4.與被害人和解並爭取緩刑: 雖然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無法因為與被害人和解而撤告。但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損害,展現犯後悔意,仍是向檢察官或法官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的重要量刑參考依據。

     

    四、專業刑事律師可協助之處

    偽造文書罪的法律構成要件複雜,且認定標準嚴格,一旦處理不慎,不僅可能留下前科,更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從收到警局通知書、接受檢察官訊問,到法院的審理程序,每一步都至關重要。

     

    本所律師團隊擁有豐富處理各類刑事案件的實戰經驗,深知偽造文書案件的辯護核心與訴訟策略。 我們能協助您:

    • 釐清案情,分析最佳訴訟策略: 在第一時間為您分析案件的利弊,擬定最有利的辯護方向。
    • 陪同偵訊,保障您的訴訟權益: 陪同您應對檢警的訊問,避免因緊張或不諳法律而做出不利的陳述。
    • 整理證據,建構有利的無罪主張: 協助您梳理、蒐集對話紀錄、授權證明等有利證據,向司法機關完整呈現事實真相。
    • 撰寫專業書狀,進行有效法律攻防: 由專業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等法律文書,精準地向檢察官與法官闡述法律觀點。
    • 協調和解,爭取最輕的處分結果: 在適當的時機,代理您與對方協商和解事宜,為您爭取緩起訴、緩刑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五、偽造文書罪常見問題 Q&A

    Q1:我只是幫家人(例如配偶、父母)簽收掛號信或包裹,這樣也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A:

    這種情況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關鍵在於「有無得到授權」以及「有無損害他人權益的可能」。

    一般來說,基於家庭成員間的緊密信賴關係,社會通念上會認為代收信件、包裹存在著「默示授權」(也就是雖然沒明說,但雙方心照不宣的同意)。若代簽的文件內容沒有爭議(如只是一般通知或無關緊要的廣告),且不損害家人的權益,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犯罪。

    然而, 如果簽收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例如法院傳票、存證信函、或需要本人親簽的契約),而事後家人主張他完全不知情,並因此權益受損(例如錯過了訴訟期限),代簽的行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進而陷入偽造文書的爭議。最保險的做法,仍是先明確告知並取得同意。

     

    Q2:我朋友在線上用LINE傳訊請我幫他簽一份租賃契約,我把對話截圖存檔,這樣還會有問題嗎?

    A:

    使用LINE對話紀錄截圖作為授權證明,是一個很好的自保方式,可以大幅降低被認定為「無權製作」的風險。

    在法律上,授權並無特定形式要求,口頭、書面或透過電子通訊軟體皆可。LINE的對話紀錄可以明確顯示出是誰(帳號)、在什麼時間、授權了什麼事,是相當有力的證據,能夠證明您是基於對方的請求而代為簽名,並非擅自冒名。

    但仍需注意,您簽署的內容必須完全符合朋友授權的範圍。例如,朋友請您簽租金一個月2萬的A房屋契約,您卻簽了2萬5千或是B房屋的契約,這就超出了授權範圍,超出部分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因此,保留完整、未經刪改的對話紀錄非常重要。

     

    Q3:我是公司負責人,但股東根本沒開會,我為了辦理變更登記,自己製作一份股東會會議紀錄並蓋上公司大小章,這樣也犯法嗎?

    A:是的,這是典型的「無形偽造」,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若將這份不實的會議紀錄拿去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更會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雖然您是公司負責人,有權限製作會議紀錄(所以不是冒用他人名義的「有形偽造」),但您製作的這份文書,「內容」是虛偽不實的(根本沒開會)。將這種內容不實的文書用於業務上,就會成立犯罪。這是實務上非常常見的犯罪類型,許多企業主因此誤觸法網,務必謹慎。

     

    Q4:如果我是被害人,我的簽名被前男女友或合夥人冒用了,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發現自己的簽名被冒用,導致權益受損(例如莫名其妙多了筆債務、名下財產被移轉),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保存所有證據: 找出那份被偽造的文件影本,並蒐集任何能證明您當時不在場、不知情或反對的證據(如對話紀錄、人證、其他文件等)。

    盡快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可以協助您分析案情,判斷應採取何種法律途徑。您可以選擇:

    提出刑事告訴: 向檢警機關對冒用您簽名的人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提起民事訴訟: 確認該份被偽造簽名的文書(如契約、本票)無效,或請求因此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馬上預約法律諮詢

     

    #偽造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 #偽造公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 #幫人簽名 #代簽 #冒用名義 #刑事律師#法律事務所 #律師推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桃園刑事律師 #桃園律師 #刑事律師推薦

     

     

  • 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