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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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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號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

    本所當事人A為桃園市○○區○○旅館為修繕工作,因工作關係有時暫住於○○旅館,因A及旅館老闆邱○○等人遭員工高○○、購毒者指涉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檢察官因而起訴A與老闆邱○○等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

     

    本案委由蔡孟遑律師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經辯護人研究分析後,研判本案雖有高○○等人指訴A有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但高○○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證詞並不可信

     

    假設A確實有交付咖啡包給他人,但施用咖啡包之人之尿液並無第三級毒品反應,且旅館內之毒品殘渣袋亦驗不出毒品反應,如果是這樣的話,到底咖啡包有沒有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仍究不明。

     

    至於檢察官主張:「施用咖啡包之人有抖腳、頭暈等反應,所以咖啡包應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但是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不只有第三級毒品會使人產生抖腳、頭暈等生理反應,其他不明藥物也可能會產生這種生理反應

     

    既然如此,本案並沒有相關證據可佐證A所交付的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辯護人亦據此向法院主張,在未能確定咖啡包是否包含第三級毒品之情況下,當然不能直接認定A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三、案件結果—無罪判決:

    法院最後接受辯護人之主張,並以「咖啡包內容物是否確有檢察官所指的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仍存在合理懷疑,而不足作為A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認定」,判決A無罪。

     

    四、法律小知識:

    在刑事案件中,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來就沒有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反而是檢察官須積極提出證據,指出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這是檢察官應善盡的舉證責任,反之,如果檢察官沒有辦法提出證據佐證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五、律師看法:

    承辦刑事案件的經驗中,常常遇到當事人劈頭就問「我現在要怎麼證明自己清白」,我通常都會跟當事人說「先緩緩」,因為要處理這個問題前,當事人應該要先想想「檢察官要如何證明你有罪」?後續才思考「如何反駁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主張」,假設檢察官都還沒有辦法證明當事人有罪,當事人毋庸為了要積極證明自己無罪,亂槍打鳥隨意提出證據,如果仍堅持要提出證據,一定要先找律師評估,否則在案情不明之偵查階段、審判階段,未經思考所提出之證據非常可能旁生枝節,對當事人而言,絕非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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